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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3 阅览数:

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宁大政[2015]11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招生资格评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正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新引进人员需已通过学校优秀博士首聘期考核)。

本次评定的是我校2017级、2018级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根据《办法》精神,已在2016年获得2016级、2017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无需参加此次评定。

二、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执行。需特别说明的是:

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是指 1977 1 1 及以后出生。

2当年度项目,是指文件或合同核定的计划完成截止时间在 2017 1 1 及以后的项目(不含延期项目)。

32是指 2015 1 1 起至 2016 12 31 止,3是指 2014 1 1 起至 2016 12 31 止。以此类推。

三、申请与审核

申请人向二级学科学位点提出硕导招生资格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申请,同时须提供相关科研项目和成果的佐证材料,经学位点审核后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推荐名单。

四、工作安排

(一) 3 5 日前 学院需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首次申请硕导资格人员填写《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中所有科研项目、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注:在科技处网站上//kjc.dianjing88app.net/XMCX.aspx?CXTYPE=ZXXM可查询的项目、成果等可不提供佐证,下同)。重新申请硕导资格人员无需填写《申请表》,但需和首次申请人员一起,将其相关信息填入《宁波大学硕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附件3)。

2、汇总审核上述材料,召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评,形成《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资格免审人员也一并填入此表(需在备注栏内注明)。

3 3 6 前,学院将符合条件者的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院,具体如下:

1)首次申请硕导资格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一起装订(纸质每人1份);

2)《宁波大学硕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3)《硕导年度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注意:学位点负责人和学院研究生秘书要对照要求严格审核、把关。

(二)研究生院对学院递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长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1、《申请表》中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条件执行。

22、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附件5认定;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 2016 1 1 前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见附件6认定; 2016 1 1 2016 12 31 期间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和《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见附件7)两个文件的并集就高认定。另外,《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中“权威期刊”、“一级核心期刊”、“二级核心期刊”分别对应其它文件中所指的“A类期刊”、“B类期刊”、“C类期刊”。

3、各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严格按《办法》的基本条件,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评。

4、为确保学校整体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相关学院按时完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应提前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联系人:李世晨,888847[email protected],安中楼606室。

 

 

附件1: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2015年)

附件2: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3:宁波大学“硕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汇总表

附件4:硕导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5: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6: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

附件7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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