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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2-20 发布作者:电竞博彩 阅览数:
宁波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
  2008-10-13  


宁波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文件
宁大研工〔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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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宁波大学计划生育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定向培养生、定向培养生、自筹经费培养生和委托培养生。
二、关于结婚
1、鼓励晚婚。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研究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每年新入校的研究生都要持经其入学前所在单位计生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所属计生部门签字、盖章的《宁波大学研究生婚育状况调查表》到其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学院汇总后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三、关于生育
户口未迁入我校的研究生,其生育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管理。其生育申请经当地计生部门核准后,应由其本人到宁波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
户口在本校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不安排计划生育指标。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在学院提供婚育状况证明后,到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领取《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证明,然后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拨给生育指标。
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已婚女研究生经批准生育者,应当办理休学,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四、违纪处理
研究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党委研工部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 研究生 婚育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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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党委研工部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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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发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