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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2 阅览数:

 

宁大政2019110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经1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9年7月11日

 

 

 

 

 

宁波大学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强化师生质量意识,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同时也为学校学位点动态调整、招生指标配置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如下三类:

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

二)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三)我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的学位论文抽检评审办法和结果认定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组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分答辩前抽检和学位授予后抽检两类。

第五条 答辩前抽检

答辩前抽检与各学院的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同步进行,一般在答辩前完成。全日制研究生(除MPAMBA)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不低于申请答辩人数的10%,在职(非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MPA、全日制MBA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不低于申请答辩人数的20%。

抽检范围

面向当批次申请答辩的所有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做到各一级学科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关注以下几类:

1.新增学位点和新任导师的首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2.在职(或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3.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重复率较高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4.对在以往各级别抽检中出现过“存在问题论文”的研究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5.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6.导师已调离我校但仍继续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7.其他需要质量跟踪和干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评审方式及结果认定

学位论文答辩前抽检原则上全部实行双盲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和结果处理参见《宁波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位授予后抽检

学位授予后抽检旨在检验、评估学位论文质量,采用“单盲”的评审方式(即学位论文不做匿名处理),由学校于每学年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总体抽检比例不低于10%。

抽检范围

面向上一学年授予学位的所有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随机抽检的同时重点关注以下几类:

1.第五条(一)中所涉及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2.学位论文盲审时专家初审结论有“不同意答辩”或“暂缓答辩,修改后再议”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3.经研究生督导反馈,在上一学年学位论文开题、中检、答辩等环节存在组织漏洞或异常情况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4.其他需要质量跟踪和干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评审方式及结果认定

抽检的学位论文每篇送3名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给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的评价。2名及以上专家评审意见为“较差”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审意见为“较差”的,则再送2名专家进行复评,若复评的专家中再次出现评阅意见为“较差”的,则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结果处理

1.对指导教师的处理:

1)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导师进行约谈并给予警告;

2)在校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该导师下一学年不予招生;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该导师自下一学年起2年内不予招生;

3)研究生院将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导师的所有再读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全过程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对其当年度所有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2.对学位点的处理:

1)每个一级学科学位点若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将由研究生院对学位点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学位点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该学位点出具整改方案。

2)每个一级学科学位点若一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或连续两年内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将对该学位点进行调整,直至撤销。

3)未获得博士或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科学位点,此项处理直接落实到二级学科学位点。

3.对学院(研究机构)的处理:

1)凡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研究机构),将减少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并将抽检结果作为学院(研究机构)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2)由分管校领导约谈相应学院院长,要求学院(研究机构)出具整改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学位授予后抽检结果处理的条款也适用于在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专业学位教指委等各级相关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情况。

第八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评审专家认定为舞弊作假、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学位论文,参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1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中若有与以往相关文件有冲突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