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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2 阅览数:

 

宁大政2019134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规定》经第1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9年9月27日

 

                      

 

 

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

不端行为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促进学术诚信,遏制研究生学术不端之风,学校运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以下简称“检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拟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需参加检测(按规定办理了保密手续的学位论文除外),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后续的评审、答辩环节。

第三条 需检测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在学位论文评审系统中提交,提交时间截止后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开展检测工作,其他时间均不接受检测。

第四条 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为经导师审核确认的符合提交格式要求的电子文档,文档内容为从中英文摘要开始至包括参考文献在内的文章主体部分,非中文写作的论文必须同时上传中文版学位论文摘要,检测完成后本文档将直接用于学位论文评审。若学位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上传学位论文,从而影响后续毕业进程的,相关责任由学位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检测完成后,研究生院将检测数据及报告单发送至学院,学院结合检测报告单认定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及处理的基本依据为检测报告单提供的“去除引用文字复制比”(以下简称“复制比”)。

1.学位论文复制比小于或等于20%的,原则上视为检测通过,可直接进入评审环节。这部分学位论文由导师结合查重报告指导学生作必要修改。

2.学位论文复制比超过20%且小于或等于30%的,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进行审核,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做出书面认定。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上述认定报告报研究生院备案。

3.学位论文复制比超过30%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条 研究生提交的待检测学位论文若为非完整稿,或存在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准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直接认定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条 研究生院在检测过程中若发现可能存在严重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移交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论为抄袭或其他严重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若为在职人员的,除上述措施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做出上述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检测仅是一种发现和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外部技术手段,各学院应在此基础上,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教育,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意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来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指导,严把质量关,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要求,制定高于本规定要求的检测通过标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经第1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