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审定并授予博士、硕士两级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按学科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其相应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未能出席者若有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表决则视为出席。在特定情况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学位评议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当同意票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时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办法
第六条 凡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试、考核合格,导师或推荐人认为学位论文质量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且攻读学位期间具有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并达到学校有关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学术水平或能力达到以下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一)博士学位
1.掌握某一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一般的专业文章;第一外国语不是英语者,要求修读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并有用英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的初步能力。
(二)硕士学位
1.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第七条 符合上述学位申请条件者,应按学校具体规定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成绩单、学位申请书、科研成果佐证等)。
第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在学期间,有明显政治立场错误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三)在学期间,因考核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无重大为校争光表现者,或因其他原因受记过处分不满1年者或满1年后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仍不同意其学位申请者;
(四)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的抄袭及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因在学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未达到规定要求者或因其他原因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的学位申请人;
(六)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上述(三)中所规定的“重大为校争光表现”是指: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毕业学期被国内外高校录取为博士研究生,或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重大为校争光表现。
第九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按照宁波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已独立掌握所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业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一般不少于1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8-12万字,其中: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人文社科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10万字;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不少于2万字。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及外国留学生除外)。凡用非中文撰写的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论文一般包括序言、实验与计算、事实与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献等部分,此外应附中文和外文的摘要及关键词。科学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要加以严谨的说明。引用他人的材料要忠于原著原文,并以明确方式标明。引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词句力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存档稿在答辩完成后,经所在学院审查和同意后印制。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全部实行双盲评阅,由研究生院总体统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实施,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同时,研究生院对硕士学位论文按当批次提交量的10-20%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3名,一般应由与学位论文研究直接相关的学科领域内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2名,一般应由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学科领域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其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1名须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行业专家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3名。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教指委对学位论文评阅人条件有具体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及评阅书一般于答辩前50日送达评阅人,答辩前7日送达答辩委员会。
第十九条 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选择相应的评审意见。评阅人意见分为以下四类:
A. “学位论文达到相应水平,同意答辩”;
B. “学位论文达到相应水平,稍作修改后答辩”;
C. “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水平,暂缓答辩,修改后再议”;
D. “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水平,不同意答辩”。
前两类意见(A或B)视作“同意答辩”;后两类意见(C或D)视作“暂不同意答辩”。
第二十条 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3名评阅人意见均为A或B的,可进入答辩环节。
(二)3名评阅人中只要有1名评阅人的意见为C或D,则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三)学位论文作者如对专家评阅意见存在异议,且评阅意见为2A1C或2A1D的,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后,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一次加审申请。加审由研究生院再指定2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评阅该学位论文,若2份加审意见中未出现C或D的,可进入答辩环节,否则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二十一条 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2名评阅人意见均为A或B的,可进入答辩环节。
(二)1名评阅人意见为A或B,1名评阅人意见为C或D的,则需由第3名评阅人给出评阅意见。若第3名评阅人意见为A或B的,可进入答辩环节,若第3名评阅人意见为C或D的,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三)1名评阅人意见为A或B,2名评阅人意见为C或D的,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进入答辩环节之前,所有研究生需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做进一步修改完善。未进入答辩环节的学位论文作者,自收到评阅意见起至少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和抽检后,当学院或学校任何一方出现评阅结论处理意见为“不可进入答辩环节”时,则申请人不能参加答辩。
第二十三条 保密论文的评阅
对需保密的论文,由研究生在论文提交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作密级审定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阅。
第二十四条 论文评阅人名单须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后,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所在学院同意,向研究生院申请组织论文答辩。
申请人必须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所在学院的答辩秘书应审核申请人是否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项学习任务,是否取得规定学分,并核对各门课程,结合开题报告和我校对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初审其学位论文内容和格式。对资格初审合格者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一)论文评阅结果确定后,学院对论文答辩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公布同意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名单,并提出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和预定答辩日期,报研究生院审批。对不同意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学院应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告之理由。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7-9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2位校外博士生导师或专家,主席由具有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型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可由5-7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2名并应有来自相关行业的专家),主席由具有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名,答辩秘书应由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本学科教学或科研人员担任。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在答辩前一周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1.按时召开并全体出席论文答辩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术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2.评审学位论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相关表决,并拟定答辩委员会决议。
3.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但没有表决权。
(四)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及专家评阅书,答辩前应在答辩委员会中传阅,如有重要意见可事先向主席提出,必要时主席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反馈至研究生本人,令其对论文的某些部分作必要的说明和补充。
(五)论文答辩会的举行及程序
答辩会要求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在论文答辩会举行前2日,所在学院应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发布或网络发布学位论文答辩公告。学位论文内容需保密者,应由申请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以不公开的方式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主席宣布开会;
2.由答辩秘书简要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申请人导师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学位课程学习、学位课题工作、已发表过的论文、思想政治表现等;
3.答辩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报告时间不少于15分钟;
4.答辩委员提问,答辩者回答;
5.宣读论文评阅意见,答辩者回答和解释评阅书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6.休会,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以及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拟定“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复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议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8.答辩时要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须有录音。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结论
(一)只有在同意票达到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时,答辩委员会方可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决议;若同意票未达到全体委员2/3,论文答辩为不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但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申请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受理重新申请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有半数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并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八条 答辩相关材料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整理、汇总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审议。研究生秘书在审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学位申请的材料整理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第七章 学位审定及授予
第二十九条 在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决议后,答辩人必须提交在学期间已完成科研成果的相关佐证材料,方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受理并审议学位申请,依据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
(二)对在学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未达到规定要求,但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做出暂缓审核学位的决定。
(三)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申请者,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其未达到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做出重新审核学位或不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一定方式公布建议授予或不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后,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授予申请者相应的学位。
(二)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其未达到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做出重新审核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学校内网公示,对于暂不授予或暂缓授予相应学位的人员一般应由学院将决议通知本人,并得到其书面确认书存档。
第三十二条 暂缓审核学位是指申请者在学期间已完成的科研成果未达到学位授予规定要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核其学位申请。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满足毕业相关要求但未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可先行毕业。在相应学位要求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的科研成果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核其学位的申请。在相应学位要求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或未提出学位申请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三条 重新审核学位是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校评定委员会认为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申请者必须按要求修改其学位论文后方可申请重新审核其学位。重新审核不需要重新组织论文答辩,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指定2名委员审查论文修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论文修改已符合要求,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四条 博士或硕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名单报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学位之日。博士学位证书在经过3个月的公示期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在经过半个月的公示期后颁发。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者应通过书面形式署名向研究生院反映,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授学位如确认错授,或发现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通过复议有权撤销其学位,并收回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实际,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学位授予要求和标准,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与港澳台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或学校另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第1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宁大政〔2013〕1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相关学位申请有新规定,或我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有新要求,则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有关最新规定办理。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