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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23 发布作者:电竞博彩 阅览数:
各学院: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1)53号]文件精神以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各类学生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6号]的要求,现将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参保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就读或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其中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除已参加同类医疗保险的学生外)。
、学生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
学生个人缴纳100元(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财政补助150元)。宁波市区非农户籍学生中的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
三、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可享受门诊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
自9月1日起,参保大学生的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1、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参保学生还可享受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2)门诊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
(3)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机构级别
待遇
社区医院和宁大校医院
基金承担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疗机构
基金承担30%,个人承担70%
其他医院
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2、住院医疗待遇
9月1日起,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学生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900元、其他医院600元、社区医院300元。
年度内累计医疗费
就医医院
医保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起付线至2万元(含)
社区医院
85%
15%
三级及其他医院
80%
20%
2万元至4万元(含)
社区医院
90%
10%
三级及其他医院
85%
15%
4万元至20万元(含)
社区医院
95%
5%
三级及其他医院
90%
10%
 
 
 
 
 
 
 
 
 
 
3、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9月1日起,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调整为20万元。
特殊病种治疗不分门诊和住院治疗形式,不设起付线,20万元(含)以下部分医疗费,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共有7种: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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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此外,参保学生还可享受两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的待遇。
四、参保缴费办法
参保的本、专科学生于5月30日前将医疗保险费存入学生学费缴付卡。学校于6月初将根据各学院提供的参保名单委托银行扣取保险费。研究生保险费统一从研究生公费医疗经费中支出。
1、上年度已参保学生的续保办理程序:学院可事先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按班级打印《居民医疗保险续保学生花名册》后发到班级,学生本人核对基本信息后进行续保确认签名,本年度不愿续保的由学生本人在不愿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字;然后在申报系统中将不参保学生名单进行剔除。
2、其他学生的参保办理程序:未在《续保学生花名册》中的学生在《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回执》(参保回执)中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后,将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交与学院。学生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应在《参保回执》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名。学院根据学生确认的回执进行网上申报,输入基本信息并核对无误后打印照片粘贴单。
3、四类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续保或参保时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证明。
以上程序完成后,学院将《照片粘贴卡》以及填好的《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享受全额财政补助的学生)于6月16日前送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学校随带填报后的《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情况汇总表》和全体参保学生照片粘贴卡,其中享受全额财政补贴的学生,须另带《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于6月2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五、就医管理
1、学生凭本人的《医保卡》和医保病历,在宁波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宁大校医院选择就医,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对于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72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医院补办住院登记。
2、因病需转外地就医:由市区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为申报。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个人自负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3、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代办人应持《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4、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需在原籍地、实习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报告等材料,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5、因病在原籍地、实习地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申请医疗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
六、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日常具体管理工作。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咨询电话:83865247、12333    市劳动保障网://www.zjnb.lss.gov.cn
 
         3、2011参保学生名单.xls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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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工作部
                                                  20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