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学校印章管理办法和印章使用实际情况,为提高印章使用审批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师生,现对学校印章使用审批环节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1.《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一栏,由原来的“既要有负责人签字,又要加盖部门公章”,调整为“有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有部门盖章,二者有其一即可”。
2.若材料原件上已有分管校领导签字,则无需提供《印章使用申请表》,可直接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
以上调整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部门告知本单位教职工。同时,请各职能部门按要求做好业务主管范围内印章使用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