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接上级税务主管部门通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规范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的申报方式,2019年自1月起限定雇员从本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按工资薪金收入计税申报,其他人员从同一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按月合并计税申报。
根据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雇员,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以及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长期聘用人员;其他人员,是指除雇员外的劳务派遣人员(东方公司发放工资薪金)、在校学生、临时外聘等校外人员。
通过网上自助申报系统申请劳务报酬时,雇员选择 “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其他人员(不含学生)选择“校外人员劳务”,学生选择“学生酬金发放”。
二、2019年1、2月已经发放的劳务报酬,经与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沟通,涉及雇员的需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后计税,两种计税方式的税金差额部分在3月工资薪金发放时处理。
三、为顺利完成劳务报酬的纳税申报,准确计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我处将于明天开始对劳务申报系统进行升级,同时关闭申报服务器,预计于下周三重新开启。完成升级后,老系统只支持查询功能,未完成报销的申报数据无法提取,请申报人在新系统中重新录入。
不便之处,敬请理解。
计划财务处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