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学院:
从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只要2019年1月1日起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工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文件规定的报送方式结合学校实际操作,现将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八条“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的文件精神,为了减少经办流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便教职工填报,建议和鼓励教职工通过远程办税端(APP个人所得税”和宁波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行申报优点是手续简便,无须手工或电子填写《扣除信息表》并报送学校,再由学校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保存《扣除信息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专项扣除信息变动和年末确定下一纳税年度专项扣除信息可以直接在移动端变更确认。
二、如果教职工选择通过学校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一个年度年不能变更为自行申报。教职工需要通过电子或者纸质报表方式填写《扣除信息表》报送计划财务处,学校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学校工资发放时无法全面获取专项扣除信息,准确累计扣除,学校预扣税款与税务机关实际缴税的差额需在年终一次性清算退还或补缴。
如果通过电子或者纸质报表方式由学校代为申报,教职工应当将《扣除信息表》,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专项扣除信息除首次申报外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专项扣除信息变动和年末确定下一纳税年度专项扣除信息都要按代为申报流程办理并留存《扣除信息表》。
三、为确保教职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顺利进行。我处在部门网站和计财处微信公众号开辟专栏,发布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相关文件、远程办税端填写常见问题等内容,同时可通过财务秘书将问题在“财务秘书群”里反映,在线进行解答。
本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位教职工高度重视。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及后续管理规定,填报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准备好相关纸质证明材料以备税务局抽查,所以也请各位教职工认真填报,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