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77号]以及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区各类高等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9)63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9月起,在原医保待遇基础上,参保学生可享受门诊治疗待遇。现将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关于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doc
学工办
2009、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