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2007年度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开始办理,具体事项如下:
一、《荣誉证书》发放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包括离退休教师),发给《荣誉证书》。
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至2009年6月30日,教龄(实际)满30年的我校教师均可申请。
二、《荣誉证书》办理程序
1、先由教师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并同时上交一寸近照一张。
2、各学院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报人事处。
3、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发放。
联系人:徐骁 联系电话:87600365
30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