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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3 阅览数: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各单位、部门在全面执行《宁波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和《宁波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规定:
1.规范刻制程序。学校各单位、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刻制本单位印章及“宁波大学”字样专用章,因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更名、新成立的部门或者原印章印文磨损需要换发的需刻制公章的,须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办理申请,由学校办公室出具学校证明,并办理刻制。按印章模式的规定刻制好印章后,必须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印章启用手续,在办公室发布印章启用公文后方可使用;私刻、伪造等非法刻制及使用印章的,一经发现,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2.严格合同管理。未经批准,学校内设机构不得使用单位印章对外发送文件(包含函件)、签订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必须严格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执行,由校长或经校长授权同意委托相关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约后,合同须有责任人、经办人签字方可使用学校印章。
3.规范用印范围。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须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使用公章,未经审批不得直接使用学校公章。
4.原则上只有“宁波大学”印章代表学校对外使用;除上级有关部门认可的可以对上使用的印章外,其他印章只有在校内办理公事使用时方有效力,对外使用无效,学校不予承认。严禁各单位、部门擅自使用本单位、部门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可能涉及学校人、财、物的合约。
5.严格使用管理。各单位、部门印章应安排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登记制度,公章使用管理记录整理归档备查。因公章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学校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