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2009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初评)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9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能模范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大学生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非学业因素评价每学年有4个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
2、获得过校级“十佳”学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二等奖学金一次(项)以上或其它单项奖项2次(项)以上;学习成绩总积分在班级前25%,师范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
3、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已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初评)资格;
4、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另行制定;
5、毕业前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省级优秀毕业生资格。
二、评选比例及名额
评选比例:本科毕业生按不超过4%的比例评选,专科毕业生按不超过3%比例评选。
三、评选办法与过程:
1、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的基础上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初评)
2、班级民主推荐与班主任、系推荐相结合,由系提出初评名单(其中教育学05、教育技术05由班主任提出初评名单)。
3、班级自评:10月27日——11月11日
班主任、系初核:11月11日——11月14日
学院审核:11月14日——11月17日
全院公示:11月17日——11月19日
四、评选结果用EXCEL录入11月14日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上报表格包括以下字段:学院、专业、姓名、学号、性别、学历、生源地、政治面貌、身份证号、获奖情况、德育情况。
说明:被初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在毕业前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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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7日
关于进行2009届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初评)的通知
一、评选办法与过程:
1、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的基础上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初评)
2、班级民主推荐与班主任、系推荐相结合,由系提出初评名单(其中教育学05、教育技术05由班主任提出初评名单)。
3、比例为每班学生人数14%。
4、班级自评:10月27日——11月11日
班主任、系初核:11月11日——11月14日
学院审核:11月14日——11月17日
全院公示:11月17日——11月19日
5、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广泛听取全院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后,学工办于11月20日前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处分;每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获得过省、市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B、获得过学校十佳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C、 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二等以上学校奖学金和同等条件捐赠奖学金; D、专科毕业生在按上述条件评定过程中,名额不足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3、总积分在班级前30%(含30%);
4、师范生教育实习评价在良好以上。
三、评选结果用EXCEL录入11月14日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表格包含以下字段:学院、姓名、学号、性别、专业、获奖情况、成绩排名、德育评价、教育实习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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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被初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在毕业前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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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