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和义乌市科技局、发改委、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有关科技中介机构: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推进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60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1.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织之一,是连接技术供给与需求的桥梁,是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纽带,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媒介,是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的中坚力量,是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必须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
2.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要遵循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创新发展与合理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3.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以货币、知识产权等出资成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设立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机构,加速自身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教职员工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业余时间兼职领办和参与创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事各种科技中介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发展一批外向型的科技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可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技术转移。
4.积极探索科技中介机构的独立运行机制。除保留少量由政府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外,绝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要以民间投资为主,鼓励、探索建立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运行机制。
5.具有科技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深化改革,努力增强面向市场的能力。主要从事经营性科技中介业务的,要加快向企业转制,建立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以公益服务为主,难以取得经济回报的,也要深化内部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建立与服务绩效挂钩、有利于培养人才的分配激励机制,在确保完成公益服务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市场服务。
6.各级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技术转移、成果推广、创新孵化、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
7.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相关部门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9.企业支付的科技中介服务费,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国家批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器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中介服务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发挥科技中介机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委托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申报受理、论证、绩效评价和管理决策咨询、技术引进推广等具体事务。
13.对不同类型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分类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扩大孵化面积,强化孵化和配套服务功能。区域创新服务中心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有条件的要整合、集聚区域内外的创新资源,争取发展成为区域创新平台。技术转移、技术经纪、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中介机构要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广泛、稳定的服务网络和丰富的专家、成果、项目、信息资源库。专利代理机构要拓展服务领域,提高专利代理和诉讼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品牌,扩大规模,增强涉外专利代理和诉讼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企业和科技人员的专利服务工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要增强创业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的能力,积极引入和利用社会资金,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主要投资高新技术的初创项目。
14.各级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重点扶持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科技中介机构,抓好一批省级创新型科技中介机构的试点示范。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逐步形成若干家上规模、上水平的科技中介机构。
15.科技中介机构要加强产学研合作,逐步建立健全资源网和服务网。高度重视相关社团作用,引导其积极联系广大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发挥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带动、辐射功能,建立跨地区的行业性、专业性的中介服务网络。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多要素的集成需要,以行业和区域创新平台为依托,集聚孵化器、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利代理、风险投资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和相关科技资源,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具备技术、市场和资金融合功能的中介服务链。
16.进一步加强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和科技信箱等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扩大科技信箱的覆盖面,坚持实名制,提高使用率,发挥科技通在线交流和信息群发功能,办好网上专业技术市场,强化技术难题和成果发布,杜绝虚假信息,拓展英文版和高新技术产品交易,引导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开展技术需求和成果调查、甄别、筛选、评估和对接等增值服务,积极探索推进市场化运作的路子。
17.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现有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实践锻炼,鼓励在职深造提高,选送优秀人才出国培训,学习、引进国外科技中介服务的先进经验和管理知识。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进高素质、复合型的科技中介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交流与合作,重视借用外脑,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外聘专家和顾问团队。
18.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从业人员守则,建立行业信誉档案并定期公布,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员培训、资质认定、交流协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19.各科技中介机构要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中介机构的业务发展进行指导。民政、人事、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培育发展。
20.技术中介机构和从事技术中介的个人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介绍技术贸易项目,对当事人的技术成果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掌握的技术秘密泄露,不得侵犯当事人知识产权。
21.对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