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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选派教师赴新疆阿克苏库车教学点支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5 阅览数:

各单位、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双语培训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567号)精神,2015年我校须选派1名教师到阿克苏地区库车教学点从事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现将选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疆时间

支教教师援疆时间为2年(今年8月下旬赴疆)。

二、援疆主要工作

担任初中语文(汉语)教学工作,主要从事普通话、汉语口语与听力、汉语阅读与写作、现代汉语、语文教材教法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对少数民族青年教师进行培训。

三、选派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性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强,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团结和集体荣誉,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优先;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勇于吃苦,甘于奉献;作风扎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在单位表现好;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可以是大专及以上学历),至201512月底已实际聘任中级专技职务满2年及以上。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参加“双语”支教工作。

   (六)选派对象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省级及以上普通话测试员优先)。

四、选派程序

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择优选拔的方式确定人选。

五、有关待遇

(一)援疆教师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在疆工作期间,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调整工资时,援疆教师与学校其他人员一样按政策规定调整。在疆期间给予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期满后经考核表现好的可转为固定工资。

(二)援疆教师赴疆前由学校一次性发给制装费10000元,生活补助费10000元,进疆后每月生活补助费3000元,并办理进疆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回校后,学校资助援疆教师出国进修1年。

(四)援疆教师赴疆工作期间不转户口、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支教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将组织关系转至浙江省援疆指挥部党委。

(五)援疆教师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参照浙江省委组织部和浙江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聘任的有关要求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派出前已聘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不予直接确认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上报时间

有推荐人选的单位部门,请于612日前将《浙江省援疆人才简要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交到人事处师资管理办公室(安中大楼405室),同时报电子版。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伊武科    电话 8760036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江省援疆人才简要情况登记表 

 

人事处

20146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