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规定的通知》(甬公通字【
2013
】
137
号)文件精神,要求我校出国(境)受控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集中保管。现将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须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二、须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范围
副处级(六级职员)及以上干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职工、在读博士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涉密教职工。
三、须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收集办法
(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且在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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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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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无出国(境)任务的教职工,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部门人事秘书。各单位部门于
201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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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收齐的证件及《汇总表》(附件
1
)交人事处,同时将《汇总表》电子版发给
[email protected]
。
(二)目前正在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在返回国(境)后
10
日内将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
(三)已经批准出国(境)、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教职工,应在批准之日后三个月内将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办法
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在人事处的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填写《宁波大学因私出国(境)申领表》(附件
2
;可在人事处网站“表格下载”处下载),到人事处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请各单位部门及时通知相关教职工,按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对于逾期未上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学校将通报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宣布证件作废。
联系人:张晓萍
联系电话:
888365
地点:人事处师资办公室(安中大楼
405
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