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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教师赴新疆阿克苏地区支教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04 阅览数: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人[2012]45号文件精神,2012年我校须选派1名教师到阿克苏地区从事“双语”教师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疆时间

支教教师援疆时间为2年(今年8月下旬赴疆)。

二、援疆主要工作:

担任小学语文(汉语)教学工作,承担普通话、汉语听力与口语、汉语阅读与写作、现代汉语、小学语文教材教法等课程教学,对少数民族青年教师进行培训。

三、选派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性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强,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勇于吃苦,甘于奉献;思想解放,作风扎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群众工作。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六)选派教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中级职称或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优秀青年教师。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参加支教工作。为与申请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政策衔接,选派的教师派出前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满2年(200912月前已取得)。

(七)选派对象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选派程序

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择优选拔的方式确定人选。

五、有关待遇

(一)援疆教师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在疆工作期间,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调整工资时,援疆教师与学校其他人员一样按政策规定调整。在疆期间给予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期满后经考核表现好的可转为固定工资。

(二)援疆教师赴疆前由学校一次性发给制装费10000元,生活补助费10000元,进疆后每月生活补助费3000元,并办理进疆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回校后,学校资助援疆教师出国进修1

(四)援疆教师赴疆工作期间不转户口、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支教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将组织关系转至浙江省援疆指挥部党委。

(五)根据浙组[2010]46号和浙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派出前援疆教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可申请确认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可申请确认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符合晋升的其他基本条件。

六、上报时间

本次选派工作时间非常紧,请各学院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给教师,并做好组织发动和思想动员工作。有推荐人选的学院,请于67下班将《浙江省援疆人才简要情况登记表》(附件1)交到人事处(安中大楼408室),同时报电子版。

联系人:余怡春 电话 87600466(办),短号:66270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江省援疆人才简要情况登记表

 

 

                                             人事处

                                                                                                        2012年6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