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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7 阅览数: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培养一批符合学科发展要求,具有竞争力的优秀人才,激发其在教学科研、地方服务中勇挑重担的工作热情,加快学术梯队建设。学校在常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础上,实施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制度。为保障该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聘任条件

(一)特聘研究员

1.具有博士学位。

2.年龄45周岁及以下。

3.现聘任为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4.选拔标准: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教学科研方向明确,具有突出的学术能力,有潜力申报各级各类重大、重点教学科研项目,重要人才计划等;

(3)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的科学研究业绩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中教学科研型教授的相应业绩要求。

(二)特聘副研究员

1.具有博士学位。

2.人文社科类40周岁及以下、自然科学类35周岁及以下。

3.现聘任为讲师或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或按优秀博士引进的人才。

4.选拔标准: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教学科研方向明确,具有较为突出的学术能力;

(3)现聘讲师的近5年科学研究业绩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中教学科研型副教授的相应业绩要求;现聘助理研究员的近5年科学研究业绩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研究系列副研究员的相应业绩要求。

三、聘任指标

学校对聘任指标实行总量控制,按不超过学院(含研究院)教学科研人员中级和副高的20%核定,每3年核定一次。3年实施期内,每年投放指标由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发展实际、工作开展需要等在学校申报工作时提出,其中第一年投放不超过核定聘任指标总数的60%,同时确保每年应有一定的指标投放。

四、聘任程序及要求

学校一般与每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协同推进,每年12月左右组织评审。采取个人申请、评前公示、评审推荐、学校审定等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学院对申请人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人选材料进行全公示3个工作日。

(三)学院组织评审推荐组,在答辩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并将表决通过名单报学校人事处;表决时,评审推荐组在当年核定指标内进行投票,赞成票达到参会成员的2/3以上为评审通过。

学院组织的评审推荐组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人数需为单数,设组长1名。成员包括: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教学、科研的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等人员代表。评审推荐组原则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2/3,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审。

评审推荐组推荐时,各二级单位在会前应确定1名纪检员(或教师代表)同时到场监督。

(四)学校组织复审,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发文聘任。

五、支持和管理

(一)待遇

在聘任期间,聘任人选所聘事业单位岗位不变,其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及其他薪酬福利待遇等按所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标准执行。其可以“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对外申报项目、开展学术活动等;每月可增发相应的特聘研究员津贴、特聘副研究员津贴,具体增发津贴标准为现聘任的事业单位岗位等级与相应的正高岗位等级(四级)、副高(七级)之间的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差额。

(二)聘期

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的聘期为3年;除学校和本办法

有特别的规定外,期满自动终止。

(三)职责

受聘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岗位聘期内,应积极申报相关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人才计划,并在入选后高质量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参与学院、学科公共服务性有关工作,为推动学科、学院发展积极作为。

(四)考核

受聘“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教师的考核纳入学校常规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体系,具体按照其所聘学院、学校相关的岗位考核有关要求执行。如果年度或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不再聘为相应的“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聘期届满,可根据届时学校、学院有关要求再次参与竞聘。

六、其他

(一)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申报与所聘岗位系列对应的正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若评聘通过,相应的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的聘任自动终止,相应增发的薪酬待遇也终止发放。

(二)在聘任期间,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若与学校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调离学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师德失范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再适合聘任的情形,学校将终止聘任,停发其相应的薪酬待遇。

(三)对引进时拟聘任在事业单位岗位副高、中级的高层次人才或在学科、专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校内教学科研人员,

若其中部分人员某项业绩特别突出,确因工作需要,经二级单位申请(评审推荐)或组织专家论证等,并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相应的聘任为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以上人员聘期为3年,其中引进时的高层次人才相关指标不占学校核定给学院的聘任指标。

(四)本办法所提到的各类业绩截止时间为学校申报当年的8月31日前;年龄计算截止日期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认定,为申报上年度12月31日。其他业绩认定等有关要求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其他特殊事宜,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六)本办法经2022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2022年第17次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