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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项、撤项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6 阅览数:
各有关单位、各课题负责人:
根据《关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结项、撤项事宜的通知》(教科规办函【2015】01号),全国教育规划办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研究的课题予以撤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接收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立项课题结项材料,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的2009年度立项课题予以撤项。(已提交结项材料的2009年度立项课题,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初审未达到鉴定基本要求者,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提交补充材料。)
2.对撤项课题将追回已拨经费,未拨付经费将不予拨付。被撤项课题负责人记入学术诚信档案,且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各级各类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申报课题数量按比例递减。
3.今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将逐年清理撤项到期课题,每年进行公布。如:2010年度立项课题应于2015年12月底前提交结项材料,逾期未能提交,予以撤项。以此类推。
4.目前我校有部分2010-2011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已到计划完成时间,但尚未办理结题,请有关单位督促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及时做好结题工作。结题要求请详见人文社科处网站“服务中心”相关栏目。
联系人:应姗姗 联系电话:87600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