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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宁波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8 阅览数:
各单位:
  根据《宁波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奖评审办法》(宁大政〔201264号),2016年宁波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奖的申报工作即日起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在人文社科领域和自然科学领域自当届评奖4年内(201211日至20151231)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
人文社科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单篇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译著、普及类成果、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结题成果、被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自然科学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普及类成果、已授权的专利等知识产权、验收(评审)的成果、完成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等。
2、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宁波大学,第一完成人须为我校在职年龄40周岁及以下(即出生年为1976年及以后)职称为副教授及以下的青年教职工。
3、下列科研成果不受理申报:
1)编著、文艺作品、工具书、报载非理论性文章、教材等。
2)已获得校级及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同一成果(以系列论文形式已获奖的成果不能再以其中1篇论文申报;如在评审前已获奖的,不再参加评审)。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成果。
4、同一申报人每届只能申报1项。
二、材料要求
  1、申报表:
  请按人文科学类或自然科学类分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3),纸质材料一式10份,A4纸正反面打印,电子文档1份。申报表上的主要完成人员及排序原则上要与验收(结题)证书、成果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论文或著作一致。
2、装订成册的附件材料1份,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原件(译著需同时提交原著,不用装订)、论文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和版权页,学院审核盖章)、研究报告全文、技术总结报告等成果材料;
(2)项目立项证明或结题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
(3)相应书评、转载、摘编、引用、普及类成果发行量、采纳应用证明、获奖证书以及其他有助于评审专家客观评价成果研究内容及水平的佐证材料。其中被采纳证明或应用证明、领导批示可以是复印件(学院审核盖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需提供原件。
(4)第一完成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3、所在单位提供汇总表及电子文档1份(附件4)。
三、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518日止,由各单位统一汇总后交人文社科处和科技处,逾期不再受理。
人文社科处受理人文社科类成果,联系人:姜颖 87609130 [email protected]
科技处受理自然科学类成果,联系人:徐志标 87609127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