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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8年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第二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1 阅览数:

各单位:

根据《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与经费资助办法》(宁大政﹝2015﹞135号)文件规定,学校已于今年4-5月份对2018年度取得的人文社科类高级别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奖项、学术论文和著作、科研成果应用与采纳、艺术创作成果等进行过奖励(第一次),现对符合条件的人文社科类2018年度高级别成果再安排一次奖励(第二次),具体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18年度取得并符合奖励要求的人文社科高级别科研项目和成果等(第一次已奖励的成果除外)包括2018年前发表的但在2018年被SSCI、A﹠HCI收录或者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新华文摘等转载、被人大复印等需补差奖励的论文,也包括2018年度12月取得的学校还未计算过工作量的成果。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按《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与经费资助办法》(宁大政﹝2015﹞135号)规定的要求和额度标准执行。论文的级别按《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科类)》(宁大政﹝2015﹞138号)(注:文件中CSSCI来源期刊参照2017-2018版)认定,出版社的级别按《2016版宁波大学国内重要出版社目录》(宁大政﹝2015﹞137号)认定。(详见附件2-4

三、成果增补要求

1、各学院详细填写《2018年度人文社科高级别科研成果增补清单》(附件1),按格式要求分类汇总

2、艺术类创作成果如有符合作品发表、作品出版和个人专辑出版奖励条件的,请在附件1表1-论文和表2-著作表格中填写。

3、增补的成果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其中艺术作品展览、参展(演)、个展(演)和获奖的必须提供相应的展出证、入选证、获奖证书、入选作品集、作品发表、作品出版的作品专集专辑或CD光盘或影像资料等,原件审核后退还。

四、关于科研奖励的特别说明

1、对于当年度取得的高级别科研成果,学校一直安排在下一年度的上半年4月份前后进行集中奖励,又在下半年再安排一次补奖励。对于因个人原因错过两次奖励机会的成果,学校不予补奖励。2018年取得的成果,学校已在20194-5月份奖励过一次,本次对个别2018年取得的成果因各种特殊原因错过上半年奖励的再进行一次奖励。所以,请各学院务必做好本次奖励的通知汇总工作,特别是出差和学习在外的教职工。

2、科研奖励按就高补差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获奖励的论文不包括摘要、简报、会议报道、信息介绍、访谈、讲座、补白等,也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获奖励的学术著作不包括论文集、教科书、工具书、文学作品等出版物。

3、艺术创作成果组织展览单位、举办单位、组织评奖单位均须严格以正式文件和通知所列举的单位为准,相关单位与企业或社会力量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或通过租赁场地等市场化运作的活动以及非政府部门主办的评奖均不在奖励范围;不分奖级只设学术奖的,按二等奖计,优秀奖、提名奖、入选奖等不予奖励。

五、材料要求

增补成果请按“2018年度人文社科高级别科研成果补充清单”(附件1)的格式要求分类汇总,并于9月23日前提交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稿一份,同时发送电子稿至niqingfu@dianjing88app.net


联系人:倪庆富,办公电话:87609130,短号:641621。


附件: 1、2018年度人文社科高级别科研成果增补清单

         2、《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与经费资助办法》(宁大政﹝2015﹞135号)

3、《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科类、CSSCI已更新2017-2018版)》(宁大政﹝2015﹞138号)

4、2016版宁波大学国内重要出版社目录》(宁大政﹝2015﹞137号)



人文社科处

20199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