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校级人文社科研究机构:
为规范和完善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宁大政[2018]40号)(见附件1)精神和要求,学校决定即日起对现有的校级人文社科研究机构进行清理和申报认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需申报认定的研究机构
1、本次集中申报认定的研究机构是指人文社科类非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院和校级研究中心。申报认定工作主要是清理宁大政[2018]40号研究机构管理文件出台之前成立的校级研究院、校级研究中心(见附件7)。
2、申报成立新的校级研究院、校级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处常年受理,不受时间限制,也可本次一并提交。
二、申报工作总体要求
1、学科性学院应紧密围绕学校“双一流”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的建设任务,根据学院学科建设需求,瞄准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需求与学术前沿,进行统一规划和论证。设立的校级研究机构应有一定的建设基础。校级研究院应跨学科跨学院组建。各校级研究院之间、各校级研究中心之间的研究方向不能明显重复或相同。
2、学院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宁大政[2018]40号)文件精神。申请成立新的研究机构,要对照文件相应的条款要求,进行充分论证,撰写详细建设方案(样表见附件2、3)或申请表(见附件4。不同类别的研究机构,学校赋予不同的目标任务,投入不同的经费额度,采取不同的考核要求。
三、申报认定工作具体做法
1、近三年(2015年5月以来)成立的8个研究院都属于非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院,按新出台的文件精神,要与学校签订三年建设目标任务书,学校每年资助建设经费20万。2011年成立的2个研究院,因研究方向、人员有重复和变化,本次需重新申请认定。8个研究院中,如合作学院学科、研究方向有调整的,本次可自愿申请更改认定。
2、现有的20个校级研究中心有18个是多年之前成立的,存在诸如主任调离、退休、研究方向重复、人员变化多,名称交叉重叠,甚至名存实亡等等问题,原则上要求此次全部重新申报认定。
3、院级研究所由各学科性学院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实际,自行批准设立,填报《宁波大学人文社科类院级研究所汇总表》(见附件5),由学院统一向人文社科处备案。
4、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院,将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主动设计成立或者由原非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院,条件成熟后由学校调整而成。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院由校平台管委会论证,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宁波大学人文社科类独立设置研究院建设方案(样表)》详见附件2。
四、申报认定材料
1、现有的非独立设置校级研究院,请提交《宁波大学人文社科类非独立设置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书》(见附件6)一式3份。
2、需要重新认定或自愿要求重新认定的非独立设置校级研究院,请提交《宁波大学人文社科类非独立设置研究院建设方案》(附件3)一式3份。
3、现有校级研究中心原则上都需要重新认定,请提交《宁波大学人文社科类校级研究中心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
4、如申报成立新的研究机构,请提交附件中相对应的建设方案或申请表(见附件2-4)一式3份。
5、同时邮件发送以上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本。
申报认定材料由各学院审核后,统一于2018年6月15日前交至人文社科处301室,电子版发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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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研究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认定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学校将发文撤销。
联系人:倪庆富 联系电话:87609130,短号64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