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受理时间截止10月28日
各单位:
根据《宁波大学科研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宁大政[2006]62号)文件精神和《宁波大学关于科研论文奖励的补充规定》(宁大政[2008]95号)中对标注“本文受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资助”(英文统一标注“Sponsored by K.C.Wong Magna Fund in Ningbo University”)的[SCI]索引论文提高奖励标准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高级别论文的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1、在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并被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文科引文索引[A&H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
2、在2007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宁波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03版或2006年版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级期刊和一级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在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宁波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06年版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级期刊和一级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3、在去年已按一级期刊论文或ISTP等收录论文奖励,现又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4、发表在一级期刊的专刊、增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属于奖励范围;期刊中论文简报、摘要,会议报道,科技、产品信息,译文,讲座,补白等均不作学术论文对待,不属于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及原则
1、被SCI收录并按文件(宁大政[2008]95号)规定标注的学术论文,光盘版每篇奖励5000元,网络版每篇奖励4000元。
2、被SCI(光盘版)收录但未按文件(宁大政[2008]95号)规定标注的学术论文,被EI(核心版)、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及发表在人文社科权威级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3、被SCI(网络版)收录但未按文件(宁大政[2008]95号)规定标注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学术期刊上并被EI(非核心版)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并被EI(非核心版)、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及发表一级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5、论文一篇一奖。同一篇学术论文在符合上述多项授奖条件时,按就高原则奖励;同一篇学术论文既在中文版一级期刊上发表又在英文版一级期刊上发表,只奖励一次。
6、在去年已按一级期刊论文或ISTP等收录论文奖励,现又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按补差原则奖励。
三、材料要求
1、获奖励论文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表在国内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包括在国内人文社科权威级期刊、一级期刊上发表的和被收录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
原件(期刊原件、论文抽印件、原版光盘均可作为原件,下同)一份,原件不退还,学校归档。
(2)发表在学术会议上或国外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尽量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论文复印件(包括论文全文、发表期刊的封面和封底)或打印件。
(3)因申报职称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提供原件的学术论文,其原件可以延迟提供,但须提供所在单位的审核说明。
(4)如果多篇论文在同一期刊上发表,可以提供一份原件。
2、除附件1清单中已列出的收录论文(2007年底学校统一检索)外,其它符合本次奖励条件的收录论文在补报时须提供检索证明原件一份(被SCI、EI收录的须说明类别,即SCI:光盘版、网络版,EI:核心版、非核心版)。
3、论文汇总表(附件2)及其电子文档各一份。汇总表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它要求
1、[FS:PAGE]高级别论文奖励,逾期均不得补报,请各单位做好本次论文奖励的统计和初审工作,务必通知到每位教职工(特别是外出进修、出差人员),符合本次奖励条件但未在附件1中列出的高级别论文请及时统计送交。
2、附件清单中的论文名称、作者、发表刊物、时间等如有误,请及时与科技处或社科处联系,核实后予以更正。
3、论文材料的类别和
补差奖励的论文请在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
4、宁波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03版和2006版,请在科技处主页“信息汇总”栏或社科处主页“服务中心”栏查阅。
五、受理单位
1、科技处受理自然科学类论文材料。联系人:徐志标 电话:87609127 E-mail:
[email protected] 2、社科处受理人文社科类论文材料。联系人:姜 颖 电话:87609130 E-mail:
[email protected]六、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由各单位统一汇总后送交科技处、社科处。
附件1:
宁波大学2007年度部分高级别论文清单 附件2:
宁波大学2007年度高级别论文汇总表 附件3:
《宁波大学科研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宁大政[2006]62号) 附件4:
《宁波大学关于科研论文奖励的补充规定》(宁大政[2008]95号) 科技处、社科处
200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