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市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63号]的要求,为顺利完成各项工作,提高我校实际参保率,现将各阶段工作布置如下:
一、宣传动员阶段
5月17日至6月5日期间,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将《致学生的一封信》发给学生,张贴宣传海报。
二、参保对象范围
参保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就读或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其中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除已参加同类医疗保险的学生外)。
三、学生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
学生个人缴纳100元(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财政补助150元)。具有本市户籍(不限非农、农业户籍)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范围为: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3、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4、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困难人员。
四、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可享受门诊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
自9月1日起,参保大学生的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1、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参保学生还可享受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2)门诊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
(3)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机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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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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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和宁大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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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承担60%,个人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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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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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承担30%,个人承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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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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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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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学生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900元、其他医院600元、社区医院300元。
年度内累计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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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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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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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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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至2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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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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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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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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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及其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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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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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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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至4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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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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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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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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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及其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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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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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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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至2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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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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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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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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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及其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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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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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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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特殊病种治疗不分门诊和住院治疗形式,不设起付线,20万元(含)以下部分医疗费,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共有7种: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此外,参保学生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以及两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的待遇。
五、参保缴费办法和办理程序
(一)6月份参保办法
参保的本、专科学生于5月30日前将医疗保险费存入学生学费缴付卡。学校将根据各学院提供的参保名单委托银行扣取保险费。2011级学生实行按学制一次性缴费,其他学生一律按学年度进行缴费,研究生保险费统一从研究生公费医疗经费中支出。成教学院学生需缴纳现金。
1、上年度已参保学生的续保办理程序:学院可事先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按班级打印《居民医疗保险续保学生花名册》后发到班级,学生本人核对基本信息后进行续保确认签名,本年度不愿续保的由学生本人在不愿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字;然后在申报系统中将不参保学生名单进行剔除。
2、其他学生的参保办理程序:未在《续保学生花名册》中的学生在《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回执》(参保回执)中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后,将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交与学院。学生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应在《参保回执》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名。学院根据学生确认的回执进行网上申报,输入基本信息并核对无误后打印照片粘贴单。
3、四类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续保或参保时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证明。
以上程序完成后,学院将《照片粘贴卡》以及填好的《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享受全额财政补助的学生)一般于6月10日前送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行政管理办公室(黄庆苗楼411室)。
学校随带填报后的《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情况汇总表》和全体参保学生照片粘贴卡,其中享受全额财政补贴的学生,须另带《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一般于6月15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六、就医管理
1、学生凭本人的《医保卡》和医保病历,在宁波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宁大校医院选择就医,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对于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72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医院补办住院登记。
2、因病需转外地就医:由市区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为申报。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个人自负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3、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代办人应持《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4、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需在原籍地、实习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报告等材料,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5、因病在原籍地、实习地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申请医疗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
七、今年居民医保的新政策?
1、自今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5个百分点,具体为伽玛刀治疗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下调为20%,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数字化摄影(CR、DR)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下调为5%。
2、调整个人缴费由政府补助对象的范围。从原来限市区非农户籍范围,调整为只要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本问答第二题的4类人员范围即可享受,不再限非农、农业户籍。
3、降低了转外地就医个人自付比例,其中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
八、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日常具体管理工作。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咨询电话:83865247、12333 市劳动保障网://www.zjnb.lss.gov.cn
九、关于学生平安保险的说明
根据省保监局、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浙保监发[2008]66号),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平安保险。但学平险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也为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学校鼓励学生及家长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柜台购买或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或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学生平安保险。
附件:学生新增导入模版
学生续保导入模版
参保学生名单汇总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研究生工作部
20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