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宁波大学《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20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2020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比例及名额
1、评选比例:
本科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不超过4.5%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为15%,院级优秀毕业生为30%。
2、评比要求:
各班在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础上,按照学校下达的条件和指标,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根据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规定:省优必须兼得校优。各班最终上报名单需要进行排序。
3、各班名额分配见附件。
备注:
(1)各班级需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评选要求及名额分配办法推荐名单。
(2)所有报送的省优、校优名单,各班级须按照优先顺序推荐,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最终审定。
二、评审时间安排
1、班级评选:
(1)11月27日—12月2日:符合条件学生填写申请表格《省、校、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提交到班级评审小组,班级进行评审;
(2)12月3日,班级评审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如下材料:
书面材料:(《省、校、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省校优一式两份、院优一式一份),后附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省、校、院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一式一份))上报学工办(实验楼416-1);
电子材料:(《省、校、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省、校、院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电子稿(以“班级+优秀毕业生”命名打包)发送至gongxiaohong@dianjing88app.net。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12月5日---12月6日)
3、学院公示:12月7日——12月9日
三、评选条件
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1、院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得过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各类捐赠奖学金、或得过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及各类公益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3)积点分排名在同专业前50%;
(4)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
(5)师范生教育实习评价在良好以上;
2、校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1)按正常学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 4 个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
(2)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3)学习成绩总积点分在同专业年级前 30%,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
(4)大学期间获得以下奖项 2 次(项)以上:校级及以上级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荣誉;学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级别奖学金(捐赠类奖学金仅包含《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认定的捐赠类一等奖学金)。
3 省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省级优秀本、专科毕业生的评选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的基础上产生,学习成绩总积点分须在同专业年级前 25%,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顺次优先评定:
(1)获得校长奖学金 1 次及以上;
(2)获得国家奖学金 1 次及以上;
(3)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荣誉 2 次及以上。
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将撤销优秀毕业生资格。
注: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同时填写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校级优秀毕业生填写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院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只需填写院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即可。拟推荐汇总表由班长统一填写。
联系人:龚老师 87600058 gongxiaohong@dianjing88app.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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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