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1)53号]文件精神以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市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63号]的要求,现将我校2012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参保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2012级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就读、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学生或定向委培研究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除已参加同类医疗保险的学生外)。
二、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学校为在校2012级本专科学生一次性办理大学期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按学制进行缴纳,即四年制学生缴纳400元,三年制学生缴纳300元,两年制学生缴纳200元(2012级研究生、享受全额财政补助的本专科新生、其他年级本科生仍按学年度办理参保手续,即按每年每人100元标准缴纳)。
宁波市区非农户籍学生中的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根据政策,须按学年度办理。
三、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可享受门诊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1、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参保学生还可享受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2)门诊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
(3)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机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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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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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和宁大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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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承担60%,个人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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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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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承担30%,个人承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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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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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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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学生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900元、其他医院600元、社区医院300元。
年度内累计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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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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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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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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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至2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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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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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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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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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及其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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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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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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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至4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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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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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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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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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及其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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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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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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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至2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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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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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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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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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及其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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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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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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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特殊病种治疗不分门诊和住院治疗形式,不设起付线,20万元(含)以下部分医疗费,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共有7种: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此外,参保学生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以及两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的待遇。
四、参保缴费办法和办理程序
学校将根据各学院提供的2012级本专科学生参保名单委托银行扣取保险费,其他学生参保需缴纳现金,研究生保险费统一从研究生公费医疗经费中支出(不包括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
1、首次参保学生办理程序:2012级学生将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填写完整的《2012级本专科学生参保名单统计表》、《2012年学生新增导入模板》《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交与学院
学院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在定义班级信息后可根据学生确认的回执输入基本信息,或采用新增批量导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核对无误后打印照片粘贴单。
2、续保办理程序:学院可事先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根据学生原医保号,按零星申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
3、四类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续保或参保时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证明。
五、就医管理
1、学生凭本人的《医保卡》和医保病历,在宁波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宁大校医院选择就医,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对于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72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医院补办住院登记。
2、因病需转外地就医:由市区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为申报。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个人自负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3、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代办人应持《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4、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需在原籍地、实习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报告等材料,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5、因病在原籍地、实习地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申请医疗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
六、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医保中心负责居民医保日常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地址: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居民医保咨询电话:83865247、12333。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各项政策以文件为准,详见市劳动保障网//www.zjnb.lss.gov.cn中的居民医保专栏。
宁波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咨询电话:87600222。
附件:
2012级本专科学生参保名单统计表
2012年学生新增导入模板
不参保学生名单
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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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办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