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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宁波大学2013年教研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1 阅览数:

各单位:

我校2013年教研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始,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校教研项目按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进行立项;重点教研项目应按申报指南申报,一般项目的研究内容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根据教学、教学管理活动中的实践需要自行申报。

一、   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校主要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可持续性发展能力的应用型创新人才的本科教学目标和“宁波大学2013年工作要点”,重点关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转变理念、深化改革、重视创新、加强实践。

(二)选题方向与基本要求

A.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1、研究内容

(1)本科生导师制研究;

(2)医学等卓越人才培养机制探索;

(3)高校教师教学发展研究;

(4)与多样化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学质量评价机制研究;

(5)课程考核评价方式的多元化、国际化及规范化研究。

2、基本要求

(1)研究要有针对性和示范性,改革主线和路径明确,要在解决我校教学困境上有突破。

(2)结题时必须提交6千字以上的项目研究报告,并须在C级及以上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教研论文1篇。研究报告要用相关真实数据论证改革成效,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要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性、实效性和推广性,要突出操作性措施和内容。

B.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方面

 1、研究内容

(1)探究式教学持续、深化与普及化研究;

   (2)探究式教学实验研究;

(3)通识教育核心课程体系设计研究;

(4)新生研讨课研究;

(5)优秀网络/资源课程共建共享研究;

(6)“微时代”下高校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2、基本要求

(1)研究要有针对性和示范性,以一门或数门课程为对象,要有明确的改革路径及项目实施方案,要对同类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有借鉴作用。立项的项目重在教学实践探索和学生培养质量的提升,不是纯理论、模式研究。对于研究内容空泛、问题针对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日常工作罗列、工作总结性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2)结题时必须提交6千字以上的项目研究报告,并须在C级及以上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教研论文1篇。成果研究报告要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性、实效性和推广性,要有项目实施前后的相关数据对比,并要提交反映教学改革方式和学生受益的佐证材料。

C.创新创业与实践教学改革方面

1、研究内容

(1)实践教学环节质量评价与质量改进研究;

(2)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模式研究;

(3)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创新机制研究;

(4)毕业实践环节的模式创新与改革;

(5)本科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案研究。

2、基本要求

(1)要以改进大学生在校学习体验为出发点,要以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为目标,探索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真正融入实践性,形成相关改革的总体设计思路、方案、体系,要有项目实施效果的对比材料及学生受益情况和项目推广情况分析,要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辐射并产生良好影响。

(2)其中,“本科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案研究”类项目,应以所在专业为例,面向行业和社会需求,梳理和分解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具备的实践能力构成,分析培养这些实践能力的路径、方法及对应的教学环节,提出对教学计划修订或重构的具体方案。

(3)结题时必须提交6千字以上的项目研究报告,并须在C级及以上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教研论文1篇。研究报告要相关用真实数据论证改革成效,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要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性、实效性和推广性,要突出操作性措施和内容。  

二、申报材料与立项程序

(一)材料要求

1、《宁波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申报表》(附件1)(A4打印,一式2份),

2、《宁波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表》(附件2)(A4打印,一式7份),

3、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填写《2013年宁波大学教研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汇总表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打印一份。
  4、《申报表》、《立项评审表》及《汇总表》的电子版本。

(二)立项程序

重点项目先经书面评审,再经答辩评审,根据答辩评审成绩排序;一般项目根据书面评审成绩排序。

三、其他

承担校级教研项目而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每人主持的项目最多1项,参与申报项目不能超过2项。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申报,并按要求于4月11日前将申报材料交教务办。

联系人:姜怡  电话:888072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宁波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宁波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表.doc

附件3.宁波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申报汇总表.xls              
                                                                         教务办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