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范生教育实践(以下简称“教育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与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试行)〉及五类专业教育实践实施指南的通知》(浙教办师〔2018〕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实践是指师范生培养方案中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等教育实践环节,是师范生培养体系的有机构成。
第三条 教育实践是培养师范生成为合格师资的综合性、实践性必修课程,是引导师范生认同并完成教师职业角色转化的关键步骤,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有力推手。
第四条 通过教育实践,师范生能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认识教育工作的意义,全面体验教育教学过程,掌握教育技能、活用教育理论、反思教育实践、生成教育智慧、涵育教师气质、坚定教育信念、矢志立德树人。
第二章 内容与安排
第五条 教育实践的内容涵盖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三个模块,每个模块均涵盖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工作和教研工作三项任务。
第六条 教育实习之前须完成一定课时量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之后须开展教育研习工作。教育“三习”的总时间应不少于18周,其中教育实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0周。
(一)通过教育见习,师范生了解并熟悉教育对象、教育过程、教育条件与环境,重点体验认识教师职业特性、教学组织运行机制等。教育见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周。
(二)教育实习应包括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工作和教研工作。
1. 教育实习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模拟、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环节。通过教学工作,师范生应熟悉教学的全过程,熟悉各种课型(含新授课、复习课、练习课、实验课以及讲评课等),掌握教学的重要环节,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培养从事教育工作的能力。每位实习生须提交一定数量的教学设计,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12节。
2. 教育实习的班级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管理、主题班会、团队活动、课外活动、家校联系与特殊学生教育等工作。通过班级管理工作,师范生应认真学习优秀班主任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熟悉德育的一般过程、基本原理及其规律,掌握班级管理技能和方法。每位实习生在教育实习期间应至少组织开展1次主题班会或家访活动。
3. 教育实习的教研工作包括课堂教学评议、课堂观察、课例分析、教育调查或教育行动研究、课程开发、实施与评价、数字化资源建设。每个实习生必须坚持互相听课和课后评议,原则上听课不少于20节,参加评议不少于3次;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开展1次以上的教学公开课,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对实习学校1门已有课程的开发、实施与评价作案例分析,或结合实际设计1门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与评价的方案。
(三)教育研习是指师范生在相关专业教师指导下,结合教育见习、实习所开展的实践反思与理性探究。研习范围包括师范生本人及其同伴、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目标、内容、过程、方法、手段等,内容包括教学设计与教学案例研究、学科课程与教学问题研究、班级管理研究等,方式包括观摩研讨、反思交流、小组讨论、专题研习等。教育研习在教育见习、实习结束返校后进行,每位师范生的研习时间不少于2周。
第三章 实习生资格与要求
第七条 师范生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教育实习资格:
(一)完成规定的教育见习工作且成绩合格。
(二)完成培养方案中专业核心课程和教师教育类核心课程修读,通过考核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三)年龄达到16周岁。
(四)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或参加校级及上级师范技能竞赛获奖取得免考核资格。
第八条 实习生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学校和实习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未经实习学校和指导教师的同意,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带学生外出。
(二)服从工作安排,尊重实习学校师生,悉心听取指导教师意见和建议,认真完成大纲规定的教育实习各项任务。
(三)积极主动与学院、带队老师保持密切联系,注意个人安全,不在实习期间擅离或自行更换实习学校。
(四)实习生与实习学校的学生是师生关系,要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五)按要求及时填报与教育实践有关的各类材料与信息。
第九条 实习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育实习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按旷课处理。
(一)请假半天以内者,须征得带队指导教师同意。
(二)请假一至二天者,需有书面请假报告,经带队指导教师、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由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批准。
(三)因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三至七天者,需报经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四)请假八天及以上者由所在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作擅自离队处理。
第四章 指导教师资格与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育实践实行双导师制,高校指导教师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师范生教育见习、实习的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指导教师资格与工作职责:
(一)学院应选派了解基础教育现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学科教育学教师担任教育实践指导工作。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
(二)高校指导教师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 做好教育实践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实习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情况,与实习学校取得联系,落实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实习班级和教材等情况,共同制订好教育实践具体实施计划,联系并安排好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和生活。
2. 负责对学生教育实践的检查、指导:指导教师应到实习学校进行实地检查、辅导,并做好检查、辅导记录。督促和检查相应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每位实习生的听课不得少于1课时。通过面谈、网络等方式,随时为所指导实习生提供咨询、指导,帮助解决学生工作与生活困难。
3. 负责对实习生的纪律检查:指导教师要经常与实习学校的领导和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实习生遵守实习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对于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生,要及时与学生本人联系,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和思想政治工作,提出违纪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报学院和教务处。
4. 负责对实习生的考核总结和成绩评定:检查、复核实习生的档案袋材料;在教育实践结束后,协同实践学校的领导、指导教师评定实习生成绩,及时做好教育实践总结工作,向学院提交实践指导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实践学校指导教师资格与工作职责:
(一)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六年以上从教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教学水平较高、责任心强,能给予实习生切实有效指导。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实习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 教学工作指导教师应向实习生介绍本课程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实习生制定教育实践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安排实习生教学观摩,指导其备课、讲课;评定实习生教学工作成绩并写出评语。
2. 班级管理指导教师应指导实习生制定班级管理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实习生组织开展班级活动,进行班级日常管理;评定实习生的班级管理成绩并写出评语。
3. 教研工作指导教师应指导实习生做好听课与评课、说课与课后反思、课堂观察与课例分析、教研活动设计与组织、教育调查与行动研究、课程研究等教研工作,评定实习生教研工作成绩并写出评语。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三条 师范生教育见习的考核以定性评价为主,目的在于发现见习工作所存在的不足,积极探索改进的措施与途径。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评定。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教育实习。
各专业可结合《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中各类专业实施指南,将相关见习的内容、组织、考核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体现在本专业的见习课程大纲中。
第十四条 师范生教育实习考核由实习学校领导小组及其指导教师、学院领导小组及其指导教师按要求共同完成。考核应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同伴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实习学校评价与高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从教学工作、班级管理以及教研工作等方面进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占70%,学院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占30%。考核标准可参照附件2。
(一)教育实习成绩构成比例:中学教育、小学教育专业学生的教学工作实习成绩占总成绩的50%、班级管理工作(或其它形式的学生工作)实习成绩占30%、教研工作实习成绩占20%。学前教育专业、中职教育专业考核项目和分值参见附件2相关内容。
(二)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优:90分及以上,良: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三)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40%。
(四)教学工作的单项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或因病因事请假超过教育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或擅自离岗(旷课)连续1周以上者,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教育研习成绩考核,以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研习材料准备、研习过程表现和研习结果(研习报告或研习论文)三个方面。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各专业可结合《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中各类专业实施指南,将相关研习的内容、组织方式、考核标准(见附件3)体现在本专业的研习课程大纲中。
第六章 组织与评优
第十六条 教育实践工作由学校、学生所在学院、实践学校共同负责。
(一)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有关教育实践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教育实践工作的布置、检查与评估,以及有关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多个专业的学生同时在同一个实践学校进行教育实习时,由教务处在各专业指导教师中指定一名实习带队教师,负责协调该实践学校的教育实习工作。
(二)学院负责组织做好师范专业各类教育实践课程大纲的制定、实践计划的落实、指导教师的安排、实践学生的编组、实习学生资格的审核、实践经费的落实、保险的购买以及教育实践的安全教育、过程管理、实践档案的收集留存等工作。
(三)教育实践学校负责指导教师的选派、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和教研工作等实践机会的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的保障等。
第十七条 学生教育实践学校由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个别学生因特殊困难无法参加学院的编组实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实习学校出具接收证明,经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审核批准后进行自主实习。自主实习的学校原则上应是我校教师发展学校。学院应将学生自主实习管理方案与专业教育实习整体计划一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并切实加强对自主实习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研习、见习工作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和专业自行组织开展,教育实习在学校统一安排下进行。
(一)学院根据各专业开课计划和教育实习大纲的要求,于实施教育(综合)实习的前一学期的第16周前,将专业教育实习工作计划(教育实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内容与步骤、学生编组与指导教师信息、评优方案等)报教务处审批。
(二)教育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及时、主动征求实践学校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专业教育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质量、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建议等进行交流,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实习结束后四周内报教务处。学生成绩考核一览表(附件4)、教育实习鉴定表(附件5)、教师听课记录表、学生实习教案等材料由学院收集存档。
第十九条 教育实习结束后四周内,学院应做好优秀实习学生和优秀指导教师(含实践学校的指导教师)的评比工作。学院可自行制定评优规则,依据规则推荐优秀人选。学院评优推荐人选经教务处审核、公示并报分管校长审定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评优结果。
(一)优秀实习生的推荐人数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5%。
(二)优秀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学院推荐1名,指导教师总数超过5人的学院可推荐2名。
(三)实践学校优秀指导教师按不超过指导教师总数的10%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1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原《宁波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政〔2006〕115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18级及以后年级师范生的教育实践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年级师范生的教育实践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宁波大学学生教育见习参考考核标准
2.宁波大学学生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表
3.宁波大学学生教育研习参考考核标准
4.宁波大学学生教育实习成绩考核一览表
5.宁波大学学生教育实习鉴定表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