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比赛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符合宁波大学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6.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第四条 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每年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宁波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评奖程序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组织评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1.分别根据当年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当年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学校每年将浙江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由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2.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成绩,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选择其中一项,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下载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认真、如实地进行填写。
3.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4.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或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除特殊情况外,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应与学校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同步进行。
第六条 发放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不兼得。
2.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