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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宁大政[2018]84号)

发布时间:2020-10-30 阅览数:

 

宁大政201884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

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经9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8年6月15日

 

 

 

 

 

 

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毕业学年只评定绣山清寒考研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其中阳明学院学生分学期评奖和学年评奖,第一学期参评宁波大学阳明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订),学年评奖按本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省级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一)国家类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名额

国家奖学金

每人8000元

按下达指标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人5000元

按下达指标评选

(二)省级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

省政府奖学金

每人6000元

按下达指标评选

省政府奖学金作为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三)学校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名额或比例

校长奖学金

每人8000元

10名

特等奖学金

每人5000元

1%

一等奖学金

每人2000元

2%

二等奖学金

每人1000元

6%

三等奖学金

每人500元

18%

专业奖学金

每人350元

 

(四)捐赠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名额或比例

绣山清寒奖学金

每人3000元

100名

方逸华奖学金

每人8000元

师范生总数的1%

阿尔卑斯电气奖学金

每人4000元

20名

董玉娣奖学金

每人2000元

15名

郁厚培、余桂英奖学金

每人2000元

20名

毛子水先生清寒

优秀奖学金

每人2000元

10名

沈氏奖学金

每人2000元

视基金增值情况确定

捐赠奖学金类别、金额、获奖学生比例等相关事项每年由学生处与校友办、港澳台办沟通确认,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五)专业奖学金

师范、水产、航海等专业,按国家规定可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不包括校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且有3项以上为“优秀”或“有”;

(三)本学年补考后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六)大三学年累计已获得2个以上创新创业学分(“专升本”学生除外)。

第五条  与国内外其他高校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需根据《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顶替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宁大政〔2013〕95号文件),申请课程顶替或学分认定,并经过院系(或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3.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本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4.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本学年学习成绩优良,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3.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1.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3.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以上为“优秀”或“有”;

4.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4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5.同等条件下,本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连续两年获得特等奖学金者(含本学年符合条件者)优先;

2.本学年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学术研究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突出荣誉,为社会或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二)特等奖学金(含同等级的方逸华奖学金)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内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一等奖以上;

2.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A类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3.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2%。

符合1、2者优先予以评定,同等条件下,本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三)一等奖学金(含同等级的捐赠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内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二等奖以上、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一等奖以上;

2.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B类以上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

3.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5%。

符合1、2者优先予以评定,同等条件下,本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四)二等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内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二等奖以上;

2.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C类以上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

3.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

符合1、2者优先予以评定,同等条件下,本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五)三等奖学金

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同等条件下,本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第九条  捐赠奖学金其他评选条件

(一)绣山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绣山清寒新生奖学金:第一志愿考入宁波大学的本科生或考入宁波大学的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同等条件下,高分者优先。

(三)绣山清寒考研学生奖学金:取得当年研究生入学资格并注册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四)方逸华奖学金:除按学校特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5%;面向立志献身教育事业,品学兼优,有较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师范生。

(五)阿尔卑斯电气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面向机械工程及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物理学、电气信息类等专业的学生。

(六)董玉娣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主要奖励外国语学院的优秀学生。

(七)郁厚培、余桂英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面向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八)毛子水先生清寒优秀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面向浙江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江山、宁波籍学生优先。

(九)沈氏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宁波大市生源学生优先。

第十条  允许学院提取一定的奖学金经费开展分类评选,体育、音乐、潘天寿艺术设计学院控制在20%内,其他学院控制在10%内,具体实施细则和个性化方案须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其余奖学金经费应严格参照学校评奖标准实施评审。

学校鼓励各学院多渠道筹集经费,设立学院奖学金,在符合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其评定与发放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管理办法须在评定前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规范各学院捐赠奖学金体系,实行学院捐赠奖学金备案制度。各学院将捐赠奖学金管理办法、协议书复印件、捐赠奖学金类别汇总表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如学院捐赠奖学金评奖条件符合或高于校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则按“一等奖学金”认定。

第四章 评选的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机构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实施。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省政府奖学金、学校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捐赠奖学金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审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选原则

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绣山清寒考研学生奖学金于6月份评定。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报。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登录“宁波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院系(或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国家奖学金无需进行网上申报)。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三)学校评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酌情组织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或公开竞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奖者名单。

(四)确定人选。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者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学院评奖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类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教育部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发证书)。

第十七条  省级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教育厅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八条  获得校级各类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学校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专业奖学金不发证书)。

第十九条  捐赠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由学校与设奖单位或个人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除校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原则上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特殊情况下荣誉可兼得、奖金不兼得,奖学金发放遵循就高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9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专科生的管理规定参照本科执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宁大政〔2017〕95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