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助学金专项”
实施细则
为弘扬王宽诚先生崇教爱国、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励家境贫寒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创新,幸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集团”)设立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助学金专项”。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从2017级新生开始资助。
第二条 全校每年在新生中推选助学金获得者15名,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0.8万元人民币,每生受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年度内受资助人数最多不超过45名,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36万元。经费逐年发放。
第三条 受资助者的条件及责任
(一)受资助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具有乡镇、街道以上单位有关证明),被列入该学年学校经济困难研究生库。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3.成绩优秀,学习刻苦认真。
(二)受助学生须认真撰写学习感想,每学年将本人思想行为表现和学习情况向幸福集团汇报。
第四条 本助学金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实施,学院每年秋季学期进行申请和推荐。推选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工作部将资助条件、名额等信息通知各学院;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填写申请书,并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三)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制定推选规则:
1.充分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征求师生意见。
2.原则上,首先考虑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特别困难者优先;在困难程度相当的情况下,第一志愿报考宁波大学且入学成绩优秀者优先。
3.学院通过议决和票决的方式推选出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4.学院将拟获资助者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文件(由乡镇、街道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和申请表报研究生工作部。
(四)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助名单,并在学校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发布。
(五)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研究生工作部将助学金资助情况、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学习感想及其导师评语等材料编制成册,向幸福集团汇报。
(六)助学金每年度推选一次,已受资助学生第二、三年助学金发放前学院须对前一年度受助者的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等方面进行核评。核评不合格者,其资助资格将被暂停或取消。
第五条 已受资助学生因下述原因,则暂停或取消其受助资格。若出现学籍异动等情况,自动终结后续资助,并将收回一定资助款项。
(一)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处分者暂停当年度资助;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后续资助资格;
(二)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当年度受助资格;
(三)在学年第一学期(即秋冬学期)提出退学(休学)申请者,停发当年的助学金,当学年已经发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学年第二学期(即春夏学期)提出申请者,则收回当学年发放的一半助学金。
(四)获资助者,凡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收回已发的助学金。
如有收回款项,则加入幸福基金项目本金。如出现受资助学生被取消资格的情况,该学年不再增补名额。
第六条 其他情况
(一)本助学金与学校其他捐赠助学金不兼得。
(二)获资助者应合理使用助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不得奢侈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