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研究生整体科研水平,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全面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素质,提升研究生教育竞争力,建立健全科研奖励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适用于成果获得年度内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含留学生)。“卓越”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申报学生应为申请评奖年度的在校生。在我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本校教职工,其研究成果纳入教职工奖励体系,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不同的奖项适用范围具体规定。
第三条 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包括“卓创”研究生科研成果奖、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卓越”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三类。各类科研成果进行分类申报。如有新增奖项自动纳入奖助体系。
第二章 “卓创”研究生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奖励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从2015年起,学校实施“卓创”科研成果奖励计划,根据“单项”科研成果认定后进行奖励。经费由学校事业经费预算列支。
第五条 具有当年度学籍的研究生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申报范围按《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和《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89号)认定范围赋分,并按学校当年度科研业绩评价额度的20%执行。如遇学校文件修订,同步自动调整。
第六条 成果取得时间为评审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不重复奖励原则下,以正式刊发和收录证明时间为准,用稿通知和无索引收录证明的成果不予统计。
第三章 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 为培育英才,激励宁波大学研究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著名爱乡楷模曹其东先生一次性捐赠300万元人民币设立“宁波大学曹光彪学生科研奖励基金”,每年用于奖励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金额为18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原则上不超过50项,奖项不区分级别,根据评审当年遴选的实际获奖成果数量平分18万元奖金。
第九条 各学科性学院遴选代表当年度研究生取得的最高科研水平的单项科研成果参评。申报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且在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
第十条 评奖名额实行限项申报,各学院推荐1-3项科研成果参评。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可推荐1项博士生科研成果参评,跨学院设置的二级学科(方向)博士生科研成果纳入所在一级学科博士点学院进行申报。各学科性学院可推荐1-2项硕士生科研成果参评,根据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奖评审基数认定,基数在平均数之下的学院可推荐1项成果,基数在平均数以上的学院可推荐2项成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推荐的科研成果需符合评奖年度的“卓创”研究生科研奖励成果库评定范围,如遇学校文件修订,同步自动调整。成果取得时间为评审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用稿通知和无索引收录证明的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奖需向港澳台办报送评选情况及获奖人员名单,由港澳台办向曹光彪先生和曹其东先生汇报评奖结果。
第四章 “卓越”研究生科研成果奖
第十三条 为鼓励研究生保持科学研究的连续性,体现研究生综合科研实力,坚持科研创新价值,表彰获得突破性、高质量、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研究生,设立“卓越”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经费由学校事业经费预算列支。
第十四条 “卓越”研究生科研成果奖是宁波大学研究科研成果奖的最高奖项,共设10项,评定名额原则上硕士生和博士生按8:2进行分配,每项奖金3万元,获奖者授予年度研究生“科研之星”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成绩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突出等基本条件,在学期间至少有一项成果符合成果取得年度的“卓创”研究生科研奖励成果库评定范围。
第十六条 评奖名额实行限项申报,各学科性学院推荐1-2名候选人。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可推荐1名博士研究生候选人,各学科性学院可推荐1名硕士研究生候选人。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专家由校外专家和校内专家组成,共7-9名。校外专家由文科教授代表1名、理科教授代表1名组成,校内专家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研究生督导、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人及校学术委员会代表等选取5-7名。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 已获得该奖项的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可重复获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2月份学生通过科研成果奖评审系统进行申报。3月份学院审核,获奖名单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通过,并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完成系统提交。“卓创”、曹光彪科研成果奖评定结果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复核后认定,“卓越”科研成果奖评定结果经学校复核、现场评审后产生,参评者须本人到场参加评审答辩。
第二十条 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发文,一般每年6月份发放奖金。
第二十一条 如遇研究生科研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将追回该成果所获得的奖励金额,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奖评奖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