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改善研究生待遇,学校实行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助理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制度,设置“三助一辅”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助学金。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任“三助一辅”而获得的助学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学校学籍、在基本学制年限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均有申请助教、助管、助研、助理辅导员岗位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三助一辅”工作实施方案,编制“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经费预算,监督“三助一辅”工作执行情况。各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受聘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必须经过导师同意。
第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者不得申请“三助一辅”岗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一学期内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助理辅导员”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取消聘任资格。
第七条 “助教”岗位主要根据学校开设的本科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需要设置,具体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认定的课程为准。“助管”岗位的设置重点支持各类实验室与创新平台管理及研究生管理部门,在相同条件下将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助教”和“助管”两个岗位。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教”岗位:协助任课教师承担相关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实习实践、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全岗助教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30小时。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
第九条 “助研”岗位: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相关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条 “助管”岗位:承担本科生及研究生的相关教育管理工作助理,辅助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理辅导员”岗位:辅助完成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思政及事务管理工作。助理辅导员每周实际工作量不低于30个小时。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由学校统一部署,需求单位组织本单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由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助理辅导员”岗位由学院研究生思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助教”岗位设置于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组织制定需求计划,并面向全体任课教师发布设岗通知,其中本科生课程助教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硕士生课程助教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助研”岗位一般面向二年级及以上基本学制内研究生,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原则上要求研究生导师必须为本人指导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对不设“助研”岗位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将调整该学科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助管”岗位按照不超过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总人数的2%设岗。
第十六条 “助理辅导员”岗位。面向高年级研究生设岗,按照不超过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人数的5‰配备。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校级“助教”岗位由学校承担经费,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生450元/月,硕士生450元/月,每年按8个月资助,由学校按月发放,聘期一般为一学期。
第十八条校级“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为“双一流”(力学)学科博士生3600元/月,硕士生600元/月,其中博士生学校支付2700元/月、岗位设置单位支付900元/月,硕士生学校支付450元/月、岗位设置单位支付150元/月;其它学科博士生1800元/月,硕士生300元/月,由学校统一支付,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助研”岗位津贴每年按12个月资助,按学年在每年12月份发放,特殊情况可延迟至次年发放。“双一流”学科范围由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认定。
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工作表现和科研绩效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岗位津贴以外从科研课题经费或应用开发经费中增发研究生劳务费,发放形式和标准在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由导师自行决定。
导师也可根据科研需要,在不影响研究生课程阶段学习的情况下,为一年级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其“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参照学校基本岗位津贴标准以研究生劳务费的形式自行确定和发放。
第十九条 校级“助管”岗位由学校承担经费,津贴标准为450元/月,每年按8个月资助,按月发放,聘期一般为一学期。
第二十条 校级“助理辅导员”岗位由学校承担经费,津贴标准为18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按月发放,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院级“三助一辅”岗位,自筹经费支付,津贴标准可以参考校级标准和学生具体工作量自行确定。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在制订“三助一辅”岗位聘用计划时,应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三助一辅”岗位计划由岗位设置单位在网上统一公布,教师设岗后,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申请聘岗,在线完成师生互选,聘用结果由研究生工作部公布。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一般按聘期(学期或学年)进行,并严格按照设岗要求实施。“助教”岗位考核一般由设岗课程所在学院听取该课程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后给予评定;“助研”岗位考核由设岗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给予评定;“助管”和“助理辅导员”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根据研究生工作表现和业务绩效给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在聘用期间,岗位设置者可对助教、助研、助管、助理辅导员人员实行即时考核,对考核较差者,将终止聘用,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一辅”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因故终止聘用的学生若当年度“助研”津贴已经发放,须将部分津贴返还学校,返还经费按实际未担任岗位的月数计算。聘期结束后,岗位设置者根据研究生工作情况,给出聘期考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下一轮将不予聘用。以上岗位变动及考核结果均在系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