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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20 阅览数:

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省财政和宁波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6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本人申请,资助名单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从注册入学当月起,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标准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

第七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资助期限顺延。若该生在顺延期间毕业,则从其毕业日期的下一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基本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在校期间有两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在成绩登录后次月起停发6个月助学金。

(七)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6个月助学金。对受记过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12个月助学金。

第十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宁波市财政局、教育局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校审计处、纪委进行业务检查与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