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名额和获奖范围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奖励名额和标准,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奖覆盖面为评选对象的100%,具体等级、标准、比例如下:
(1)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统一为每生每年1万元,第二学年及以上分一、二等,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8/1.5万元,第二学年及以上各等级奖励比例分别为一等20%、二等80%。
(2)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统一为每生每年0.8万元,第二学年及以上分一、二、三等,标准为每生每年1.2万元、0.8万元、0.6万元,第二学年及以上各等级奖励比例分别为一等20%、二等60%、三等20%。
学业奖学金等次、比例、标准、范围一览表
类别 |
年级 |
奖励 等级 |
比例 |
奖励标准 (万元) |
博士生 |
第一学年 |
不分等级 |
/ |
1 |
第二学年及以上 |
一等 |
20% |
1.8 |
二等 |
80% |
1.5 |
硕士生 |
第一学年 |
不分等级 |
/ |
0.8 |
第二学年及以上 |
一等 |
20% |
1.2 |
二等 |
60% |
0.8 |
三等 |
20% |
0.6 |
注:表中所列等级、比例、奖励标准受当年国家政策和招生情况的影响,可上下浮动,如有微调,以当年规定为准。
第五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申请其它各项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不可兼得,奖金采取就高原则发放,即只发放国家奖学金、不发放学业奖学金。鼓励学院统筹学科建设等经费支持研究生奖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第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新生报到注册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条 二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三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科研能力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定。
(一)综合评价的维度
1.道德品质:学院可以从思想品德、公益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具体考评标准由各学院制定。
2.学习成绩: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的计分依据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者的权重系数由学院制定。
3.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涵盖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译著、科研成果获奖、学科竞赛获奖、学术活动获奖、已授权的专利、获国家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被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咨询报告等反映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内容。
(二)综合评价的要求
各项维度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各学院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培养类型合理设置各维度的权重系数。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学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评定,突出强调其上一学年校外实践产生的项目和成果。在无法量化赋分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采取实践成果报告交流答辩的方式对其实践过程进行素质性评定(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能力、沟通能力、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等),将素质性评定作为获奖等级的依据之一。
申请人所有材料以上一学年的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认定依据。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宁波大学。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项目书为准,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当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科研成果以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在国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网上已能检索下载、但未获取收录证明的可视同发表。
(三)排名规则
各学院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能力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科研能力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道德品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一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原则上由学院等比例切分到二级学科专业,总体不超出各等级的相应比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课程学习阶段有学位课不及格(补考通过不能参评);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一般情况以违纪事实发生时间为准确定不能参评学年,如果因发文时间晚于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而导致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则取消参评学年的评奖资格并追回奖金。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材料审核、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工作步骤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学院材料审核、评定、公示;
(三)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
(四)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范围内公示;
(六)报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七)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学业奖学金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把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将发放情况报省、市教育厅(局)、财政厅(局)。
第十九条 学制为2.5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在读研究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退学之月起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学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按月收回。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