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原则、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统筹兼顾原则和平等、回避、公正、保密原则。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申请人具体条件
(一)新入学研究生
须以第一志愿报考宁波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推免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或新生入学初试成绩排名本专业第一志愿(不含推免生)录取人数前30%的研究生符合申请条件。
(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1)上一学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B类(或人文社科一级核心期刊)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二年级上一学年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学位课不及格(补考通过不能参评)。三年级评定不做学习成绩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
(1)在C类(或人文社科二级核心期刊)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在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
(3)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4)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项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项;
(5)获市厅级及以上行政性或学术性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
(6)有调研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7)各学院认定的学科权威会议、竞赛、成果类奖项。
其中(1)(2)(3)项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明人,导师应为学生本人第一指导教师;(4)(5)(6)(7)研究生应为评奖证书或佐证材料完成人中排序第一位。
成果级别认定与学校教职工科研管理文件同步更新,自然科学论文级别目录参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剔除中科院《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中的刊物;人文社科论文级别目录参照《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89号),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时最新版《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目录》为准,《国内重要出版社目录》以著作出版时学校实施的版本为准;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以获奖证书为准;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项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所列清单为准;获市厅级及以上行政性或学术性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奖以政府部门公章认定依据;有调研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以获奖或录用证书为准;各学院认定的学科突出成果和杰出贡献奖项应在学院评奖细则中明确。
学习成绩要求: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学位课不及格(补考通过不能参评)。三年级评定不做学习成绩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价规则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价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第八条 新入学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组织专家和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
第九条 二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三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科研能力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
(一)综合评价的维度
1.道德品质:学院可以从思想品德、公益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具体考评标准由各学院制定。
2.学习成绩: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的计分依据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者的权重系数由学院制定。
3.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涵盖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成果奖、学科竞赛奖、学术活动奖、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被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咨询报告等反映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内容。
(二)综合评价的要求
各项维度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各学院对学术成果赋分拉大级差,体现相对合理性。同时,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培养类型设置权重系数。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申请人所有材料以上一学年的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认定依据。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宁波大学。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项目书为准,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当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为保障专利技术的原创性,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发明人须为原始发明人,且专利权人须为宁波大学。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曾有变更的授权专利不得用于评奖。科研成果以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以及收录证明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当论文出现共同第一作者(co-first)时,只认定第一排序作者。
成果级别认定与学校滚动更新的教职工主要目录保持一致,出现新老标准衔接时,相应级别按就高原则来认定,即评奖期限内发表或出版文章(著作)在原宁波大学目录中列入而新目录未列入或级别降低的,原目录仍有效,有效期为新目录发布起一年。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在评审中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定。
第十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绩和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绩新成果。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指导和审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设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并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五章 指标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给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基数+绩效”进行综合测算后切分至学院,80%按学生基数分配,20%按绩效指标分配。
第十四条 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指标数,由学院择优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少于学院指标数,则剩余指标集中由学校统筹,在各学院提供的后备名单(每一学院推选后备人选1名)中产生,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时以议决和票决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评定。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2万元。
第十六条 同一年内,研究生可以以同一成果申请国家奖学金、学校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年秋季学期开始进行,一年一次。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在系统内如实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杜绝弄虚作假,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评,评审采用票决制方式。
第二十条 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评,并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初评与复评结果报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予以裁决。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省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学院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审定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