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研究生奖助体系,体现价值导向最高思想性、基本保障最大覆盖面、成果激励最新学术性、科学管理最全系统性,推动学校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培养一流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以及《宁波大学关于加快建设一流研究生教育的若干意见》(宁大政〔2020〕21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研究生,不同的奖项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宁波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奖助学金、研究生科研奖励金、捐赠奖助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资金来源于政府下拨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项经费、学校设置的研究生奖助金专项经费、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导师经费、学院和联合培养单位提供的资助经费、一流学科经费、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优势学科经费、校院两级中外合作项目经费、社会捐赠金以及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四条 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学业资助年限与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一致,在基本修业年限范围内按照研究生的实际修业年限执行。
第五条 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的整体要求,结合专业特色,积极统筹各类资源,为研究生提供经济资助,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导师资助情况纳入导师招生条件审核及年度考核。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学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每学年评审一次,于每年秋季学期进行评审,并在当年12月底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省财政和宁波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适用于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用于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每学年评审一次,于秋季学期进行评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发放标准为博士生分一、二等奖,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8000元、15000元;硕士生分一、二、三等奖,标准分别为第一学年每生每年15000元、8000元、4000元;第二学年及以上每生每年12000元、8000元、6000元。
第八条 研究生优生优培奖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用于吸引优质生源,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置研究生优生优培新生奖学金。认定范围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研究生、交叉学科博士生。优生优培奖学金分一、二等奖,分别为每生10000元、5000元,在新生入学后一次性发放。直博研究生可申请一等奖,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后由研究生院招生办认定;其他可申请二等奖,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后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和学科办公室共同认定。适用于2020级起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省财政和宁波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相关经费中列支。用于补助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注册入学当月起,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标准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博士生每年15000元、硕士生每年6000元。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根据预算从学校专项经费和相关单位配套经费中列支。用于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改善研究生待遇。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均有申请助教、助管、助研岗位资格。津贴标准为“助教”岗位博士生800元/月,硕士生3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按月发放;“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为“双一流”学科博士生3600元/月,硕士生600元/月,其中博士生学校支付2700元/月、岗位设置单位支付900元/月,硕士生学校支付450元/月、岗位设置单位支付150元/月;其它学科博士生1800元/月,硕士生300元/月,由学校统一支付。各类“助研”岗位津贴每年按12个月资助,按学年在每年12月份发放,特殊情况可延迟至次年发放;“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硕士生400元/月,学校和岗位设置单位各支付2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由学校和岗位设置单位按月发放。“双一流”学科范围由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认定。
第三章 研究生科研奖励金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卓越”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卓创”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和“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奖”,激励研究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科研奖励金适用于各类研究生。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按各项奖励金要求进行分类申报。
第十三条 “卓越”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以学院为单位进行限额推荐研究生,每年共评选10位“科研之星”,单项奖金30000元,申报者成果不限形式,代表学校研究生科研综合能力最高水平,每位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可重复获评。“卓创”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用于奖励研究生的科研成果,按类别和等级进行奖励,按教工适用的《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奖励办法》和《宁波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办法》的范围执行,奖励标准按学校额度的20%执行。如遇文件修订,同步更新相应内容。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用于奖励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根据具体实施办法运行。
第四章 捐赠奖助金
第十四条 捐赠奖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的专项基金。捐赠奖助金有“王宽诚幸福基金助学金专项” “黄庆苗研究生助学金”“绣山清寒奖学金”等。同性质捐赠奖助金原则上不重复获得。新增捐赠金自设立之日起自动纳入学校捐赠金体系,另行制定专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王宽诚幸福基金助学金每年在全校新生中推选助学金获得者15名,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每生受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年度内受资助人数最多不超过45名,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36万元。黄庆苗研究生助学金每年在全校推选助学金获得者50名,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6000元。由学生处组织的“绣山清寒奖学金”等,研究生可参评其中一定名额,根据具体办法执行。
第五章 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学校为研究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并按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对遇到临时突发性特殊困难的研究生酌情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对入学时遇到临时突发性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提供“绿色通道”。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第六章 组织及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奖助学金的文件修订及日常组织统筹工作,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助相关工作与“三助”岗位相关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助专项经费使用的指导、监控、发放等管理工作。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港澳台办、学生处、团委、校友办等其它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承担相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应当包括各学科(学位点)负责人、导师代表(不少于2名)、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不少于2名)等。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学院特点,积极落实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要求,在评定中结合学术道德有关规定,实施学术道德的一票否决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管理以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规模和取得的成果,专项配套奖助学金所需经费,同时积极广泛汲取社会资源,不断丰富和扩大奖助学金资金来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各项研究生奖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按照本办法附件中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优生优培奖学金适用于2020级起的研究生,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荣誉奖适用于2021级以后入学的研究生,研究生科研奖励金自生效之日起实施。《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7〕123号)、《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宁大政〔2016〕68号)、《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4〕56号)、《宁波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9〕21号)(宁大政〔2015〕10号)、《宁波大学黄庆苗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5〕115号)、《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助学金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7〕11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如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有新的精神和政策,则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3.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宁波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实施细则
5.宁波大学黄庆苗研究生助学金实施细则
6.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助学金专项”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