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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教院〔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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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2〕4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电竞博彩
研究生奖学金工作,结合学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竞博彩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及评审
第一节 总则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用于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开始进行评审,一年一次。申请人所有材料以上一学年的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认定依据。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宁波大学。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研究生可以以同一成果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不可兼得,奖金采取就高原则发放,即只发放国家奖学金、不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第九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课程学习阶段有学位课不及格(补考通过不能参评);
(六)学校、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一般情况以违纪事实发生时间为准确定不能参评学年,如果因发文时间晚于奖学金评定时间而导致奖学金已经发放的,则取消参评学年的评奖资格并追回奖金。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参评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境研究生,可参评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奖学金,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在读研究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退学之月起的奖学金,当学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按月收回。
其中,第四款仅适用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节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基数+绩效”进行综合测算后切分至学院,如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指标数,由学院择优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指标数,则剩余指标集中由学校统筹,在各学院提供的后备名单(每一学院推选后备人选1名)中产生,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时以议决和票决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除符合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外,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具体申请条件:
(一)新入学研究生
须以第一志愿报考宁波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推免生)、新生入学初试成绩排名本专业第一志愿(不含推免生)录取人数前30%的研究生符合申请条件。
(二)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
(1)在C类(或人文社科二级核心期刊)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在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
(3)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4)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项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项;
(5)获市厅级及以上行政性或学术性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奖项;
(6)有调研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7)学院认定的学科权威会议、竞赛、成果类奖项。
其中(1)(2)(3)项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明人,导师应为学生本人第一指导教师;(4)(5)(6)(7)研究生应为评奖证书或佐证材料完成人中排序第一位。成果级别认定或佐证材料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
学习成绩要求: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符合第九条第五款外,上一学年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三年级评定不作学习成绩要求。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绩和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绩新成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价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为基本条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参见第四章。
(一)新入学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评审委员会可采取量化赋分、答辩等形式评审确定;
(二)二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三)三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科研能力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及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统筹兼顾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工作步骤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本人自主申报。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以及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报导师签字认定,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二)学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杜绝弄虚作假;
(三)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议,评审采取票决制方式,评审委员会坚持参评学生的导师回避或局部回避原则;
(四)学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上报党政联席会,过会后公示拟推荐获奖者名单;
(五)拟推荐获奖者在系统上申请,经班长、导师审核后,学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定、上报;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
(七)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上报省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三节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奖励名额和标准,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奖覆盖面为评选对象的10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统一为每生每年0.8万元,第二学年及以上分一、二、三等,标准为每生每年1.2万元、0.8万元、0.6万元,第二学年及以上各等级奖励比例分别为一等20%、二等60%、三等20%。
学业奖学金等次、比例、标准、范围一览表
年级 |
奖励等级 |
比例 |
奖励标准(万元) |
第一学年 |
不分等级 |
/ |
0.8 |
第二学年及以上 |
一等 |
20% |
1.2 |
二等 |
60% |
0.8 |
三等 |
20% |
0.6 |
注:表中所列等级、比例、奖励标准受当年国家政策和招生情况的影响,可上下浮动,如有微调,以当年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根据二级学科专业人数基数等比例切分至二级学科专业,同时兼顾二级学科专业人均奖学金基本平衡的操作原则实施名额划分。
名额计算办法:
(一)学业奖学金人均金额=12000*0.2+8000*0.6+6000*0.2=8400元。
(二)按照“二级学科专业人均奖学金”最接近人均8400的算法分配名额,具体为:
班级有1人,与8400最接近的为二等奖8000,故分配二等奖1名;
班级有2人,与8400*2=16800最为接近的为2个二等奖,故分配二等奖2名;
班级有3人,与8400*3=25200最为接近的分法为一、二、三等奖各1名;
班级有4人,与8400*4=33600最为接近的分法为一、二、三分为1、2、1名;
班级有5人,按等比例原则一、二、三分为1、3、1名;
(三)以此类推,各班根据实际人数明确一、二、三等奖名额。如出现极个别特殊情况需进行名额调配,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除符合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外,要求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综合评价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为基本条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参见第四章。
(一)第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新生报到注册后确定获奖名单;
(二)二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三)三年级研究生,以申请人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科研能力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工作步骤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
(二)学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材料审核、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党政联席会,过会后公示拟推荐获奖者名单;
(三)拟推荐获奖者在系统上申请,班长根据评定结果填写学业奖学金等级并审核,再经导师审核后,学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最终审定,上报;
(四)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
(五)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范围内公示;
(七)报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三章 量化评定细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价各项维度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培养类型设置各维度的权重系数,各项维度分别量化赋分,按总积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定。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量化总分S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类别 |
学年 |
计算公式 |
硕士 |
第2学年 |
S = S1 +S2 + S3 |
第3学年(学术型) |
S =S1 学术型+ S3学术型 |
第3学年(专业型) |
S = S1 专业型+ S3专业型 |
注:S1为道德品质,S2为学习成绩,S3为科研能力。
第二十二条 对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培养类型,设置各维度权重系数如下:
第2学年:S1=0.2,S2=0.3,S3=0.5;
第3学年(学术型):S1 学术型=0.2,S3学术型=0.8;
第3学年(专业型):S1 专业型=0.3,S3专业型=0.7。
第二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生分值排名确定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一)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总分值相同,科研能力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科研能力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上述各项成绩相同,道德品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二十四条 S1道德品质满分为100分,累计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减分不设下限,该项可为负值。道德品质计分=社会性、行政性奖励计分+学生工作计分+参加活动计分+寝室卫生计分。
(1)社会性、行政性奖励计分(荣誉奖计分、奖学金不计分)
级别 |
省部级及以上 |
地市级 |
校级 |
计分 |
40分 |
20分 |
10分 |
注:该项奖励主要指学生品行优秀,热心服务师生、服务社会,获得行政性、社会性的奖励和表彰,若为同一系列的重复奖励以最高等级计分,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
(2)学生工作计分
类别 |
校、院研究生会执行主席、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 |
校、院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专业联络人、党支部副书记 |
支部委员等其他学生干部 |
计分 |
15分 |
10分 |
5分 |
注:以上职务必须担任满半年,并且工作业绩得到该组织或班级认定合格。身兼数职的,按就高原则计分,不重复累计。担任其他职务的,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认定。
(3)参加活动计分
类别 |
参加校级及以上竞技类活动获三等奖及以上 |
参加校级及以上竞技类活动获其他奖项 |
参加院级竞技类活动获三等奖及以上 |
参加院级竞技类活动并获奖 |
计分 |
4分/项 |
2分/项 |
2分/项 |
1分/项 |
注:1.学院组织的研究生教育活动,并明确要求相关人员参与的,缺勤一次扣2分。2.避免重复赋分,以上活动不包括“学科竞赛、学术活动”中规定的活动。
(4)寝室卫生计分
类别 |
年度总评优良寝室 |
年度总评不合格寝室 |
计分 |
+3分 |
-2分 |
注:寝室内所有成员相同赋分,若有疑义,可于寝室卫生成绩出来当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S2学习成绩满分为100分。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课平均成绩*0.6+非学位课平均成绩*0.4;不按百分制计分的课程不纳入量化赋分。
第二十六条 S3科研能力是指研究生在校期间开展科学研究情况,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涵盖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成果奖、学科竞赛获奖、学术活动获奖、已授权的专利、被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咨询报告等反映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内容。
科研项目以项目负责人计分,科研成果按前五排序分别分配系数。以团队参加比赛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电竞博彩
,参与其他学院项目不加分。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项,按就高原则计分,S3各项累积计分,总得分不设上限。研究生i的科研能力计算公式为:,(计算式中:Ai为研究生i各项科研能力总得分,国家奖学金以一级学科为计算单位,学业奖学金以二级学科专业为计算单位)。
成果级别认定与学校教职工科研管理文件同步更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科研能力分值计算如下:
(一)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类别分省级以上、市级、校级三类。省级以上主要指主持全国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省新苗人才项目等。校级包括主持校优秀硕士论文培育项目、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校SRIP科研项目等。校级项目以重点与一般赋分。计分标准和各类别系数分别见下表:
级别 |
省级及以上 |
市厅级 |
校级(重点/一般) |
单项计分 |
320分 |
120分 |
40分/20分 |
注:各类课题及项目仅负责人加分,立项乘0.5系数,立项并结题乘1.0系数。未结题的,如在后期顺利结题,于结题当年按单项计分乘0.5系数计算。立项后被撤销不得分,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结题的,结题后不予加分。立项与结题时间以学校公示时间为准。科研项目负责人以项目书为准,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应当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二)科研成果
(1)学术论文。自然科学论文级别目录参照《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93号),剔除中科院《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中的刊物;人文社科论文级别目录参照《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89号)。期刊级别原则上按照学校滚动更新的《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目录》来认定,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类别认定目前参照《2020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类别认定参照《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目录(教职工用)》,如有更新按照最新版适用。其中书评类学术论文是指:被收录在期刊正文板块,论文题目出现在正文目录中,具有学术性论文行文格式,不少于2个版面,按学术论文计算赋分。刊登在封底、扉页、插页、封页或作品、报道、信息等栏目的书评或著作介绍等非学术性书评论文,一律不予统计科研赋分。学术论文以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当论文出现共同第一作者(co-first)时,只认定第一排序作者;在国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获取收录证明为准。计分标准见下表:
类别 |
权威期刊/A |
一级核心/B |
二级核心/C |
其他论文类 |
单项计分 |
250分 |
200分 |
100分 |
12分 |
注:1.宁波市研究生学术节金奖的论文按二级核心论文计分,银奖与铜奖按二级核心论文30%计分,优秀论文按其他论文类计分。2.其他类论文不超过4篇。
(2)学术著作。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和编著的工作量赋分标准为:专著为7分/万字,译著、编著为5分/万字。著作类别以专家或出版社认定为依据。对于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其著作赋分乘3.0系数;对于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译著、编著,其著作赋分乘1.5系数。
(3)科研成果奖。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类别分省级以上、市厅级、校级三类,获奖等级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级别 |
省级以上 |
市厅级 |
校级 |
获奖等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单项计分 |
1800 |
600 |
400 |
500 |
120 |
40 |
40 |
30 |
20 |
注:校级包括宁波大学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卓越科研成果奖,不包括“卓创科研成果奖”。
(4)专利。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以获奖证书为准;为保障专利技术的原创性,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发明人须为原始发明人,且专利权人须为宁波大学。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曾有变更的授权专利不得用于评奖。获得国家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计分标准见下表:
类 别 |
发明创造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单项计分 |
200分 |
15分 |
10分 |
(5)学科竞赛、学术活动。纳入本实施细则统计范围的学科竞赛包括“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其他学科竞赛(含体育、艺术类比赛)等,详见上一年度《学科竞赛项目表》,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项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所列清单为准;获奖等级分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四类,计分标准参照“宁波大学第七轮聘期重要目标任务赋分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获市厅级及以上行政性或学术性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奖以政府部门公章认定。依据学术活动奖计分办法参照A类学科竞赛,其中宁波市研究生学术节获奖论文不再重复计分。
“挑战杯” “创青春”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计分标准
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获奖等级 |
特/一/金 |
二/银 |
三/铜 |
特/一/金 |
二/银 |
三/铜 |
一 |
二 |
三 |
单项计分 |
1000 |
400 |
250 |
100 |
50 |
20 |
20 |
14 |
10 |
A类学科竞赛计分标准
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获奖等级 |
特/一 |
二 |
三 |
特/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单项计分 |
400 |
250 |
100 |
100 |
50 |
20 |
20 |
14 |
10 |
10 |
7 |
5 |
B类学科竞赛计分标准
级别 |
国家级 |
国家级 |
获奖等级 |
特/一 |
二 |
单项计分 |
50分 |
20分 |
(6)被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咨询报告,每项计分20分(有调研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被采纳以获奖或录用证书为准,上限为100分)。
(三)工作量分配
以上科研成果涉及多人合作时,按照前五排序根据以下方法分配系数:
人数/ 单位数 |
2 |
3 |
4 |
5 |
排序 |
1 |
2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
分配系数 |
0.6 |
0.4 |
0.5 |
0.3 |
0.2 |
0.5 |
0.3 |
0.1 |
0.1 |
0.5 |
0.25 |
0.15 |
0.05 |
0.05 |
第二十八条 成果级别认定中,出现新老标准衔接时,相应级别按就高原则来认定,即评奖期限内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在原宁波大学目录中列入而新目录未列入或级别降低的,原目录仍有效,有效期为新目录发布起一年。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结果公示
第二十九条 根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要求,学院设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兼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各学科(学位点)负责人、导师代表(不少于2名)、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不少于2名,含研究生党支部成员)任成员的电竞博彩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材料审核、学院评审、公示、复核等工作。评审委员会设立学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全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初评名单,须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评申请,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评,并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院及时将初评与复评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予以裁决。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备案,由电竞博彩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2年第45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电竞博彩-电竞博彩app
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教院〔202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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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