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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阅览数:

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宁波大学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启动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学校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于9月开展第二学期开学1个月内,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研工部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认定程序在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困难生系统中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登录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困难生系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二)学院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在系统中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在系统中提交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汇总表系统导出后打印纸质版需经办人、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学院章,提交研工部核准。

(三)结果公示。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若公示期内无异议,各学院将《申请表》“本人承诺”栏中签字和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留存。其中: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院原则上不再公示。

(四)认定建档。

研工部汇总和核准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注意事项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三)认定覆盖新老生,老生需要重新认定。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申请表》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请各学院于923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审核工作。


 研工部联系人:高明辉

联系电话:889137

办公地点:安中大楼508办公室


研究生工作部

20229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