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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宁大政【2020】112号

发布时间:2022-11-24 阅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获评优秀毕业生的同学,须能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比例

第三条 评选原则

各学院根据学校文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在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和“优中选优”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选名额公开、评选程序公开和评选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两类。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学校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及具体要求以省教育厅每年发布的评选文件为准。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六条 参评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正常学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4个及以上优秀且无不合格等级。

(二)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三)学习成绩排名须在同专业年级前40%,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

(四)大学期间获得以下奖项2次(项)以上:校级及以上级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荣誉;学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级别奖学金。

第七条 省级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评选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的基础上产生,学习成绩排名须在同专业年级前30%,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顺次优先评定:

1)获得校长奖学金;

2)获得国家奖学金;

3)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荣誉。

第八条 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须学业成绩和科研能力突出,获一等学业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1次及以上(不含新生入学当年获评奖学金)。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基础上产生,同时须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荣誉1次及以上。

第四章 评选机构与程序

第九条 评选组织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的相关评选工作。各学院学生领导小组根据要求做好本学院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一般每年11月份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与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工作同时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报。学生根据个人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评审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学院评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制定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其中,本科优秀毕业生由学院确定拟推荐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优秀毕业研究生以量化赋分综合排名或现场答辩评审等方式票决产生,学院确定拟推荐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核。

(三)学校公示。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和拟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报送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学校提供校级优秀毕业生获奖证明、省级优秀毕业生拟推荐证明。若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有增减,则根据推荐名额顺次增减。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院评选活动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选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与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于次年6月和10月份分两次发文表彰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证书。

第十四条 毕业生当年被遴选为“西部专招”项目就业、到“政府间国际组织”实习(1个月以上)、就业,或因特殊事迹被省教育厅评定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学校授予其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并颁发荣誉证书,不占学院比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14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宁波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