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大政[2007]104号文件《宁波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热得快”等各种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偷窃用电。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
宁大政[2005]81号文件《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违章用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以此为依据,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院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理细则如下:
(一)初次发现使用或储藏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院级通报批评,非学业因素评价“文明守纪”一项本学年不能评优。研究生取消本学年评优优先权。
(二)初次发现使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院级警告处分,同时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文明守纪”一项直接定为不合格。研究生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三)第二次被发现使用或储藏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院级警告处分,同时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文明守纪”一项直接定为不合格。研究生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四)第二次发现使用或储藏者,造成严重后果,给予院级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文明守纪”一项直接定为不合格。研究生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五)两次以上或态度恶劣者,给予校级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同学各项评奖评优资格、非学业因素评价“文明守纪”一项直接定为不合格。其同寝室同学给予院级通报批评处理,非学业因素评价“文明守纪”一项本学年不能评优。
(六)寝室内如出现上述(1-5条)现象,取消该寝室各项荣誉评比资格。
(七)班级内如出现上述(1-5条)现象累计三次以上,取消该班级各项荣誉评比资格。
备注:如被发现者是学生干部,除做上述(细则1-5条)处理外,再交由分团委做严肃处理。如被发现者是学生党员,除做上述处理外,再做相应党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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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