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进学风建设,规范学生的请假手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宁波大学学学生考勤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考勤细则。
一、请假规定: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课(包括要求全体参加的活动、会议等),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
2、请假1天以内,向班主任请假;请假1天—3天向学工办或辅导员请假;3天及以上需经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
3、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事先无法请假,必须在事后一天内补假。
4、一学期因病、事假累计超过1/3学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1/3学时,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二、处理规定:
1、凡未经准假一律以旷课论。旷课者“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文明守纪”和“学习态度”不得为优秀,在以后参与各类评奖评优时,根据旷课情节轻重,予以降级直至取消资格。
2、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时间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时间在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一)不满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全院通报批评处理;(二)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旷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勤过程:
1、学生考勤采用教务办抽查,任课教师或辅导员督查,学生自查相结合。
2、学工办根据教务办、各班级提供的信息及时核对统计,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和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根据考勤情况及时做好批评教育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分意见。
四、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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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