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扩大学院优秀毕业生的影响力,并以优秀毕业生为榜样,在全院学生中树立学习标兵和典范,促进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激励学生争先创优,努力进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比例:
院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总毕业生人数30%
二、院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处分;
2、在校期间得过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各类捐赠奖学金、或得过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及各类公益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4、积点分排名在同专业前50%;
5、每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体能测试为合格及以上;
6、师范生教育实习评价在良好以上;
7、专科毕业生在按上述条件评定过程中,名额不足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8、对自愿赴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三、评定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
2、班级评选
3、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
4、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四、附则
1、被初评为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在毕业前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2、在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础上,按学校下达的条件和指标,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
备注:具体以当年评比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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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