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虞丽娜同学院级警告处分的决定
小教本113班虞丽娜在2012-2013学年两次旷宿并产生不良影响。此行为已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
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虞丽娜院级警告处分,同时本学年非学业因素“文明守纪”一项不合格,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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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9日